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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產權界定的重要性

第一節  經濟非均衡和市場主體的確定

厲以寧

2014年04月02日09:22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二、產權改革迄今取得的成績

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至2012年已經有30多年。這30多年來,中國在產權改革方面已經取得了可喜的成績。這些成績可以大體上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國有企業大部分已改制為股份制企業,其中一部分已改制為上市公司

這是了不起的成績。要知道,在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曾經採取過的一些措施,如“放權讓利”、“利改稅”、企業承包制等等,都沒有顯著成效。尤其是曾經被政府公開倡導的學習首都鋼鐵公司的“承包為本”,實踐証明,不僅弊大於利,而且是“學不像”的典型。后來其他企業才明白“首鋼是特殊政策的產物”,沒有政府的特殊政策,其他企業是無法效仿的。那麼弊為什麼大於利呢?這是因為,企業承包制促使企業承包者轉向短期利益而缺乏長久考慮,結果大拼設備,直到設備拼光為止,根本不考慮實行承包制的企業未來發展戰略和遠景。此外,企業承包制始終把產權問題撇在一邊,既不明晰產權,更不界定產權,企業的產權依舊是模糊不清的。

鄧小平同志南方談話以后,企業界才開始考慮股份制改造的方案。特別是中共十五大以后,國有大企業、大銀行才把股份制改造列入重要課題,甚至研究上市問題。這樣,國有企業的改革才步入快車道。

(二)民營企業自20世紀90年代起開始大發展,它們給經濟生活帶來巨大變化,並逐漸被承認是中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時逐步成長起來的中國民營企業,已經是改革開放以后新的經濟成分了。它們既不同於新中國成立前的民族資產階級的私營企業,也不同於新中國成立初期的民族資產階級的私營企業(直到1956年私營工商業改造前)。改革開放后,一批又一批在各地逐漸成長起來的民營企業家,是響應中共中央號召而投身於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人,他們是社會主義建設者。這些民營企業家中絕大多數人出生於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以后。他們在新中國受教育,他們之中有些人是1977年恢復高考之后進入高等學校的。有些人曾上過山,下過鄉,在農村中勞動鍛煉。他們是響應黨的號召投身於改革開放事業的,直接參與了民營企業的創業過程,有些人還是從體制內轉到體制外的。

可以說,他們中絕大多數人都從實踐中了解到明晰產權、界定產權對民營企業發展的首要意義。沒有明確的產權,民營企業談什麼產權維護和產權安全?所以他們既受益於產權改革,又是產權改革的推行者、促進者。

(三)集體所有制企業幾乎全部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進行了改制,成為產權清晰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民間資本經營的企業

在1956年進行工商業和手工業社會主義改造時,城市中產生了一批集體所有制企業,但它們的產權依然是模糊的。誰是投資者?始終是一個謎,因為“集體所有”是一個空洞的概念,找不到具體的投資人。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改革開放的初期。在農村,集體所有制企業也產生了,當時籠統地稱作“社隊企業”,但也始終不清楚“社隊所有”的投資人究竟是誰。

然而,在農業實行家庭承包制之后,勞動生產率大大提高了,農村中多余勞動力也出現了,於是農村和小集鎮上紛紛辦起了鄉鎮企業。這些鄉鎮企業是新建立的,通常由農民集資而成,採取了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盡管原有的“社隊企業”產權不明確,但也都改稱為鄉鎮企業。這樣,新建的鄉鎮企業和原有的“社隊企業”這時統稱為鄉鎮企業,都納入集體所有制企業范圍。此外,在20世紀80年代,還有一類集體所有制企業,城鄉都有,實際上是私人投資和私人擁有的,但在當時形勢下,根據慣例,都要“挂靠”在集體組織之下,按期向集體組織繳納一定的管理費,於是也稱作“鄉鎮企業”或“集體企業”。

主要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各種各樣的集體所有制企業都經歷了一個產權界定的過程,有的仍稱作集體企業,但投資人已明確,究竟包括哪些股東,企業形式也已轉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原來“挂靠”在某一集體組織之下的“集體企業”,陸續擺脫了“挂靠”關系,返其本來面目,是民營獨資的,還是民營合伙的,或是民營股份制的企業,清清楚楚,這就是產權改革的成果。

(四)20世紀90年代以后,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來,混合所有制的企業越來越多

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有國有資本與民間資本聯合組成的,有國有資本與外國資本聯合組成的,有民間資本與外國資本聯合組成的,還有國有資本、民間資本、外國資本聯合組成的。

其實,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后,証券市場上的投資者成為股東之一,這樣,上市公司就已經成為混合所有制企業了。如果職工持股,即使企業並未上市,同樣成為混合所有制企業。只是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者因企業具體情況而異。

混合所有制企業的建立和發展,都以產權界定為前提。也就是說,如果產權依然虛位,產權未能落實到投資者,這樣的企業是無法持久維持下去的,更不必說進一步擴展了。

(五)名副其實的合作社同樣是改革開放以后的成果。任何一個合作社,必須依法建立,依法經營管理

在這方面的典型例子就是近幾年內得到很大發展的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

正如下一節中將提到的,農村的產權改革一直進行得比較緩慢。從1979年起,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無疑是一項意義深遠和發展農業生產的重大改革措施,但並不是真正意義的產權改革,而只是農業經營方式的改革。農村的產權改革的真正啟動是2008年全國推行的集體林權改革,林農承包了集體林地,不僅有了明確的林業產權,可以用於抵押,而且頒發了落實到承包戶的林權証。

盡管如此,不能不指出,在農業承包制這種經營方式的條件下,農民專業合作社紛紛建立了,這主要是最近10年來的新情況。至今,不少農民承包地尚未確權,但土地可以入股卻已成為農民們的共識,至於不以土地入股而以現金入股,則更為普遍。實際上,這就是農村產權改革的試點,因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經是市場主體,產權界定、產權清晰是必備的前提。

與農村土地確權和農民獲得承包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房產權三權的過程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產權改革無疑是先行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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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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