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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春暉:我國政府信息公開評估體系的制度建構

—以預防腐敗功能為導向

2014年04月01日13:45   

三、機制與責任:信息公開評估體系的運行保障

在評估體系的設計中,增加預防腐敗方面事項和內容,並且賦予更高的權重和分值,還只是發揮信息公開預防腐敗功能的基礎性工作。這一評估體系要真正發揮實效,有賴於評估體系通暢、透明、高效的運行機制,它是將評估體系的制度功能轉化為現實功效的“轉換器”。

1.關於評估主體。《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條規定,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實踐中,政府及其部門該規定的主管部門之外通常另設議事協調機構,由上級領導主持,主管部門牽頭,保密、宣傳、組織等各部門參與,以加強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一般而言,議事協調機構的領導級別越高,機構可調動的行政資源越充分,發揮議事協調作用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在評估體系中,要對級別高的議事協調機構賦予更高的分值和權重。

2.關於評估結果及其的利用。在評估體系的設計中,應該將評估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合格、不合格五個等級,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評估結果列入政府職能目標評估體系,作為評定當年度該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工作績效、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進而給予不同對待。具體而言,對評估結果為優秀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應當給予通報表彰,在與政府信息公開相關的項目建設上應提供優先的扶持。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要進行誡勉談話,限期整改,在當年與政府信息公開相關的評估中不能評為先進單位。並且,應在評估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同級行政監察機關作出書面報告,抄送評估工作組各成員單位。

3.關於評估程序與方法。為了確保評估過程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評估運行機制必須符合兩個基本的原則。一是他評與自評相結合的原則。也就是說,一方面上級政府的評估工作組可採用網上檢索、實地考查、資料查閱以及要求評估對象提交相關材料等方式對下級政府和部門進行評估﹔另一方面,被評估的下級政府可以在最后評估報告形成之前向評估工作組提交自評報告,由上級政府的評估工作組予以審查並確定分值。二是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原則。也就是說,評估工作組在評估過程中,要設計公民參與評估過程的有效機制。比如,可以設定,在評估的初步結果確定之后應對外公示5個工作日。如果公民對於評估的初步結果存在異議,可以向評估工作組反映,並由行政監察機關進行復核,然后由評估工作組再次評議並確定評估結果。但是,在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可直接確定最終的評估結果。

4.關於違法評估的法律責任。在評估結束后,發現評估對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應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且,作為評估對象的行政機關如果編造、篡改評估資料,提供不真實、不准確的信息,應當予以通報批評,並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總之,要通過強化法律責任來防止政府信息公開評估自身過程中的腐敗。

結語

總之,信息公開評估體系是使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真正對預防腐敗發揮實效的最為重要的抓手和著力點,它能夠對整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發揮牽引和突破作用,進而帶動法治政府建設各項工作全面深入開展。當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其他相關方面也不容忽略。在充分發揮評估體系外在導向作用的同時,還應加快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標准化、加快探索和創新政府信息公開的方法,提高政府信息內在機制的規范化水平,使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公開前的標准化、公開中的規范化與公開后的評估形成聯動,成為預防腐敗的動態機制。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仍然只是整個治理腐敗機制中的一個制度環節。它也需要與審計制度、行政監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職務犯罪調查制度、黨內違紀調查制度等其他反腐制度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相互促進,形成預防腐敗的合力,共建制度治腐的大堤。

無論如何,一個普遍的共識是,政府信息公開是腐敗的“天敵”。恰如美國行政法學家戴維斯所言:“公開是專橫獨斷的自然敵人,亦是對抗不公正的自然盟友。”[4]

參考文獻

[1]Norman Marsh, Public Accessto Government-held Information, London: Stevens &Son Ltd.1987, P2-4.

[2]楊亞佳. 政府信息公開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J].人民論壇,2013(3).

[3]羅傳賢. 行政程序法論[M]. 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2:183-185.

[4]Kenneth Culp Davis, Discretionary Justice: A preliminary Inquiry , Baton Ronge: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1970, P97.

來源:《行政管理改革》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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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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