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宏偉 李 靜
2013 年 9 月 27 日,國務院印發通知批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提出要“探索建立‘負面清單’管理模式”。9月 2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代碼》提出了18 個門類,190 條特別管理措施(其中,禁止類38項,限制類152項),對於未列入“負面清單”的外商投資一般項目,採取“非禁即入”的管理模式。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實行統一的市場准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的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的領域。”這就使得“負面清單”(Negative list)迅速成為國內大眾、媒體、學者、官員強烈關注和廣泛使用的高光詞匯。
負面清單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負面清單是相對於正面清單(Positive list)而言的一種市場准入管理方式,遵循“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是世界范圍內貿易投資自由化、金融市場國際化和行政管理法治化的產物。
實際上,負面清單制度不是一個全新事物。1834年普魯士領導建立了德意志關稅同盟,加入同盟的18個德意志邦國同意開放所有進口市場、取消所有進口限制,除非列明不開放和不取消的,這可能是負面清單在貿易投資領域的首次運用。
現代國際貿易協議中的負面清單制度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二戰后國際貨物貿易秩序的談判,從1947年一直持續到1994年,並且催生了多邊貿易機構世貿組織(WTO)。簽字成員需要遵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1994)的關稅減免和消除貿易壁壘的原則。不過,這是以正面清單的方式進行,即列明減免關稅的產品名單,不列明的則無承諾。
幾乎與GATT同步,另外兩個貿易協議就在負面清單方式上取得了試驗和突破:一是《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1994),覆蓋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二是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1995),囊括世貿組織成員。在達成某項貿易協議的路徑選擇上,用正面清單還是負面清單,是由參與談判的成員決定的。美國主導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完全使用負面清單。《服務貿易總協定》則是兩種方式混合使用,正面清單指明開放的行業,負面清單標出各行業的市場准入限制和國民待遇承諾。
在地區性協議中,美洲大多採用了負面清單,隻有1997年的東盟協議以及南美洲的“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使用正面清單。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指出,負面清單(以及准入前國民待遇)的外資管理模式已逐漸成為國際投資規則發展的新趨勢,世界上至少有77個國家採用了此種模式。(參見陸振華《負面清單簡史》,載《21世紀經濟報道》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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