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宏偉 李 靜
充分發揮負面清單制度的積極作用
負面清單制度對於我們而言,還不是一種非常完備熟悉、可以熟練使用的管理方式。為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同時防控可能產生的風險,需要從兩個方面同時著手:一方面要不斷自我完善,及時修正完善“負面清單”,使“負面清單”的內容更加科學、完整,既符合現實國情狀況,又符合改革開放政策﹔另一方面要加強風險管控,通過完善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金融審慎監管、城市布局規劃、環境生態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技術法規標准等手段,構建風險防御體系。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採取措施:
一是要全面提升負面清單質量。實現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不是簡單地“由正轉負”,把原來的鼓勵類去掉,把禁止類和限制類合並起來,再加上其他一些限制條件,而是要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
因此,要對各行業各門類進行重新分析評估,盡量縮短清單條目,放寬市場准入門檻,否則過於冗長、面面俱到的負面清單與正面清單無異,也就達不到激發市場活力的目的。
二是要加強風險管控機構力量。機構改革不僅要減少部門數量,更要優化機構職能,這樣才能使政府職能轉變有相應的機構支撐。減少行政審批,加強市場監管,有效管控風險,是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根本方向。市場監管職責主要由市縣政府部門承擔,因此,應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降低行政執法重心,加強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等重點領域的基層執法力量。
三是要完善市場監管制度體系。要實現有效的市場監管,必須有完備的市場監管規則。要對哪些領域進行監管、採用什麼手段進行監管、監管到什麼程度等等,這些都是在制定相應監管制度時必須深入研究的問題。在完善市場監管制度體系時,一方面要努力編織疏而不漏的市場監管網絡,另一方面要特別注意管住政府那隻閑不住的手。市場監管絕不是各個監管部門三天兩頭跑到企業裡檢查,不能把亂執法、濫執法當成是加強監管。
作者單位:國務院法制辦/華北科技學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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