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宏偉 李 靜
實行負面清單制度的利弊分析
目前,無論是政界還是學界,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於負面清單制度都給予了很高評價,甚至有人認為負面清單制度是解決我國行政審批項目過多過濫,激發市場和社會活力的最有效方法。概括來說,負面清單制度的優點主要有三個:
一是能夠極大增強市場的透明度。哪些行業或者行為被排除在外一目了然,而在正面清單中,即使增加許多條款,也難以達到同樣的市場透明度。
二是能夠極大增加市場的開放度。對未來任何行業創新和技術進步,都將自動開放,而正面清單顯然難以預見和容納這些創新和進步。
三是能夠極大增進市場的自由度。負面清單通常將國內監管、補貼和政府採購等事宜也納入其中,以保障市場盡量少受干預。
然而,這些優點也導致發展中國家政府對使用負面清單制度非常謹慎,他們擔心自身創新能力無法與發達國家平等競爭,憂慮自身不夠完善的法律體系可能被外國投資者鑽空子,也不願放棄長期經常使用的政府干預手段。比較而言,發達國家偏向於使用負面清單,發展中國家更易於接受正面清單。
事實上,發展中國家對於負面清單制度的擔憂和謹慎也並非沒有道理,因為要實行負面清單制度,確實也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其中比較突出的有兩個:
一是思維方式挑戰。長期以來,我們都是採用“正面清單”的管理思維。這種管理思維是一種預防性思維,即要防范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生產事故、過度競爭、重復建設等風險,避免隨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造成經濟社會損失。這種管理思維有其正面作用,但容易導致管得太寬太細。在產業行業比較簡單的時期,其負面影響不明顯﹔但隨著行業分工越來越復雜,社會創新越來越難以預見,其負面影響則越來越突出。邏輯上講,任何事物沒有產生發展之前,很難准確預知其問題和價值,更難以確定如何對其進行管理。但囿於長期形成的路徑依賴和制度體系,以及害怕出現難以控制的問題,要從根本上改變“正面清單”管理思維卻並不容易。
二是職責任務加重。“正面清單”管理模式側重事前審批管理,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側重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后者通常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時間成本。“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通常會降低市場准入門檻,市場主體數量會顯著增多,生產經營自由度也會擴大,事中事后監管的范圍和難度都會增大。“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面對現實已經發生的問題,必須要予以解決﹔而“正面清單”管理模式下,許多行業因為不能進入,通常會有門檻問題的爭論,但很少會發生迫切要解決的問題。由此可見,“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會大大增加管理者工作負擔。在管理者力量、能力、思維等各方面因素沒有改變和提升的情況下,如果要普遍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很可能會在某些領域出現監管失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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