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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尚果:網絡社會反腐的法律困境與出路

2014年03月04日13:58   

二、網絡反腐的法律困境——法制不健全致使侵權現象嚴重

(一)宏觀層面:網絡反腐的法制不健全

目前,網絡反腐已日益成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打擊和預防腐敗的重要手段。網絡反腐在我國雖然開展得轟轟烈烈,但相關法律機制卻不健全。我國還沒有一部可供直接適用的《網絡反腐敗法》,僅是頒布了一批與網絡有關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等,新修訂或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中也規定了一些與網絡活動相關的內容。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從法律層面而言,我國《憲法》規定了人民的主權地位,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並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明確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並對相關主管部門的權限作出了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規定對利用互聯網危害社會秩序和侵害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明確了對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應追究其民事責任。二是從行政法規層面而言,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者在網絡上制作、發布、復制、傳播的信息內容作了明確的限制規定。三是從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規章而言,如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利用國際聯網侵犯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否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信息產業部的《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了任何人不得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布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出台了有關網絡反腐的辦法,其中湖南省株洲市於 2008 年8月13日發布的《中共株洲市紀委、株洲市監察局關於建立網絡反腐倡廉工作機制的暫行辦法》被網友們追捧為“中國網絡反腐第一辦法”,產生了積極的示范效應,其后,河南省臨颍縣紀委出台《關於建立網絡反腐倡廉工作機制的暫行辦法》。

總的說來,我國有關網絡反腐的法律法規較為零散,缺乏系統性,相關法律規定跟不上形勢的需要,且內容單薄,有關網絡反腐的程序、網絡舉報人的權益保障、網絡輿論監管等規定缺失,致使網絡反腐未能與制度建設有效銜接,效用大打折扣。有的地方政府對網絡反腐採取不予理會的態度,有的地方甚至反感和排斥,對網上舉報人進行打壓和報復,河南靈寶青年王帥因在網上發帖舉報家鄉違規征地遭遇跨省追捕並被囚八天便是典型之例[1],舉報人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公民參政權難以有效行使。

(二)微觀層面:侵權現象嚴重

由於網絡反腐主體素質良莠不齊,網絡反腐行為缺乏法律的剛性規范與約束,導致侵權現象頻頻發生,而其中尤為突出的是侵犯公民隱私權和名譽權問題。

1.侵害公民隱私權。隱私權是文明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人格權分化過程中誕生的新生兒,濫觴於美國學者沃倫和布蘭代斯《隱私權》一文,該文於1890年在《哈佛法律評論》第4期發表。隱私權意味著公民享有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不受他人干擾、侵害、刺探、宣揚、公布等的權利。 網絡時代,人人都有一個“麥克風”,網絡日漸成為人們獲取、交流、發布和傳播信息的主要載體和工具。有的人濫用“人肉搜索”對事件當事人進行追蹤調查,擅自公布他人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身份証號碼、家庭住址、聯系方式、家庭成員情況等個人信息,極易造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更有甚者,會由輿論監督演變為“網絡暴力”,傷害到被檢舉人身邊的親朋好友,影響受害人的正常學習、生活和工作。比如,被網曝“擁有24套房產”的“房嬸”李芸卿,經查實,隻不過是一名退休的城建系統技術人員,其和家人都不是領導干部;李芸卿及其子女名下房產共有16套而非24套,所有房產來源清晰,都是通過合法致富所得。據廣州市紀委透露,“房嬸”事件是由於房管部門編外人員受人所托,未經審批許可,違規查詢公民個人隱私信息,並被別有用心的人在網上傳播造成。[2]

2.侵害公民名譽權。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由於網絡具有虛擬性、隱秘性、開放性和隨意性等特點,有些網民因缺乏自律意識,言辭偏激犀利,意見表達情緒化,夸大事實或歪曲事實,使得一些非理性成分借網絡反腐之名迅速蔓延;還有些別有用心之人打著反腐的旗號,四處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或進行人身攻擊,肆意散布有損他人名譽的言論,侵害公民名譽權,使網絡反腐的權威性和客觀性大打折扣。如2012年8月網上流傳的一組艷照,網友稱該照片主角系安徽廬江縣委書記和副縣長。廬江縣委宣傳部回應稱,網上傳播的照片中男子不是該縣負責人,與該縣負責同志也無任何關系,事件系有人惡意造謠中傷,該縣對網上惡意造謠、誹謗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后經合肥市公安局對此不雅照進行刑事科學技術檢驗,得出鑒定結論為照片中男子並非該縣主要負責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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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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