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席月民:地方稅制需要系統性改革設計

2014年02月18日09:06   來源:經濟參考報

原標題:地方稅制需要系統性改革設計

  ●如何彌補地方政府因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而遭受的收入損失?如何為地方政府公共服務的提供建立起一個長效穩定的財政補給保障體系?地方稅權需要在直接稅改革方面做足文章,地方稅的主體稅種應是個人所得稅和物業稅。

  ●應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法》,並及時出台一部《物業稅法》,從而為地方稅制改革提供科學的法律依據。

  ●以各級政府之間所存在的財政能力差異為基礎、以實現各地公共服務水平的均等化為主旨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彌補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地方政府利益受損的另一種有效途徑。

  ●應通過修改《預算法》和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等法律手段,促進和保障地方公共服務能力或水平的均衡化發展。

  營業稅改增值稅是我國當前結構性減稅的一項重要內容。增值稅先轉型后擴圍,對完善稅制結構、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有著重要的戰略意義。

  然而,這一改革舉措在現行分稅制體制下,無疑要重構中央與地方的利益格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地方財力如何獲得補給保障,一方面呼喚著地方稅制的系統性改革,另一方面也期待著立法層面的頂層設計。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可對地方稅制改革形成倒逼機制

  眾所周知,增值稅屬於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營業稅屬於地方稅,而且營業稅目前是地方稅的主體稅種,被增值稅取代后,必然會影響地方財政收入。然而,地方稅並不能被簡單地僅僅理解為地方收入問題,為適應分級政府和分級財政的要求,地方稅更多地反映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分配關系,體現了國家稅權的縱向分配結果。從地方稅的起源、發展和改革目標看,如何與中央政府按照事權不同實現稅權的合理分配,其實才是其中的關鍵。

  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的收入歸屬而言,目前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兩種方案上。

  其一是繼續執行原來的營業稅分成機制,即將改征后的增值稅仍歸屬於省級及以下的地方政府所有﹔其二是將改征后的增值稅與現行增值稅的分成機制統一起來,即按中央佔大頭、地方佔小頭方式重新分配。

  相比較而言,第一種方案對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影響明顯較小,但其缺點也顯而易見。由於增值稅的進項抵扣制度使得上下游企業間的營業毛利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因此在關聯方之間存在著“轉讓定價”以及通過在不同稅收轄區設置營業機構實施避稅的可能,對勞務改征增值稅后,貨物與勞務稅領域的“轉讓定價”勢必愈演愈烈,上下游對勞務的定價操縱更容易被誘發沖動。此外,有些地區基於地方保護會給予企業“本級財政貢獻額”一定比例的“稅收返還”,當然也可以是“財政獎勵”等不同名稱。企業在地方政府的“政策引導”之下,可能會以“轉讓定價”手段來加大勞務部分的增值稅稅基,從而侵蝕物耗部分的增值稅稅基。

  第二種方案需要結合財稅體制的系統改革進行評價,這取決於中央政府對地方稅制進行改革的決心。該種方案可以消除不同行業、不同稅目的增值稅收入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分成比例不同的現象,從而克服誘發地方稅收競爭問題。因此,第二種方案比第一種方案更為可取一些,但與此同時也會對地方稅制改革形成一種倒逼機制。

  因此,加快地方稅制改革,重構完備的地方稅體系是改革分稅制、建立公共財政制度的客觀要求。隻有按照優化稅制結構、公平稅收負擔、規范分配關系、完善稅權配置的原則來健全稅制體系,並立足稅收法定主義而強化地方稅收的制度供給,才能保証地方稅權真正獲得法理依據和法律依據,維護地方稅權的剛性和效力。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萬鵬、謝磊)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