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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月民:地方稅制需要系統性改革設計

2014年02月18日09:06   來源:經濟參考報

原標題:地方稅制需要系統性改革設計

  地方稅制改革需要科學優化現行所得稅制與財產稅制

  在中央和地方既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下,如何彌補地方政府因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而遭受的收入損失?如何為地方政府公共服務的提供建立起一個長效穩定的財政補給保障體系?這些問題事關增值稅擴圍改革能否取得成功,以及能否得到各地地方政府的普遍支持等根本性問題,地方稅權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的補給保障不容忽視。

  理論界普遍認為,在全國范圍發展市場經濟,既需要自由競爭也需要公平競爭,一個運行良好的增值稅應該是由中央政府按照統一標准進行課征的增值稅,而不應該是地方政府各自為政、各取所需的增值稅。

  需要明確的是,將增值稅的稅權直接下放給地方政府並不合適。一方面,從征管上來說,由於增值稅的稅基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因此若由地方政府征收增值稅,勢必會給征納雙方帶來稅收管理和納稅遵從方面的高成本﹔另一方面,增值稅稅收收入在全國財政收入中所佔比重一直較高,一旦劃歸地方則無疑會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

  實踐証明,增值稅成功轉型后,促進了社會生產的專業化分工,作為一個行之有效的大稅種,基於其稅收中性的特征,不會干擾和扭曲市場資源配置,理所當然地應該成為中央政府平衡各地財政收入、調節地區間財力差距的主要工具。

  因此,盡快健全地方稅體系,使地方稅權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及時獲得補給保障已成為大勢所趨。從短期看,稅制改革仍應堅持科學減稅理念,但為彌補地方財政收入的不足,需合理界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支出責任,重新調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劃分比例。但從長遠看,開征新稅種,繼續完善現有稅種,通過稅制改革與優化促進和改善地方財政的自生能力,才更加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根本理念。從我國當前的稅制結構看,地方稅權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的補給保障需要在直接稅改革方面做足文章,深入推進所得稅制改革與財產稅制改革。

  以個人所得稅改革為例,附加福利課稅問題已成為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改革與完善的瓶頸,高收入者享有的名目繁多的附加福利因其收入的隱匿性仍游離於個人所得稅法的調控之外。這不但降低了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調節功能的發揮,進一步拉大了居民間的貧富差距,而且減少了地方政府在個稅方面的財政收入,削弱了地方稅權在地方經濟治理中的應有作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從法律上明確界定附加福利的概念,使其成為一個獨立的稅目並採用相應的課征方法,應該成為今后個稅改革重要的突破口。

  又如房產稅改革。在我國現有稅收體系中,房產稅屬於典型的財產稅和地方稅。我國各地現有房產稅制目前並不完全統一,房產稅改革應當充分考慮全國各地房地產業的發展現狀和趨勢,化費為稅,簡並稅種,構建統一規范的物業稅制。開征物業稅意味著對原有各種房地產稅種的系統替換,這是實現我國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重大戰略選擇。物業稅的課稅環節是房地產的保有階段,其稅基具有非流動性。作為財產稅,以房地產的評估值為計稅依據,能把地方公共品的成本和收益很好地結合起來,這些重要特點決定了其應該成為我國地方稅體系中的主體稅種,成為地方稅改革和完善的重要選擇。這不但是一個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

  稅權的劃分不是一般的科學,在一定意義上更是一門藝術。地方稅主體稅種的選擇,必須以稅基寬、稅基流動性弱、稅收彈性小、稅收受益程度高以及便於征管等作為判斷標准。個人所得稅和物業稅因其本身所具有的所得稅和財產稅的天然優勢已經受到一定重視,但從現實情況看,我國仍需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法》,並及時出台一部《物業稅法》,從而為地方稅制改革提供科學的法律依據。

  相反,流轉稅因為稅負易轉嫁、稅基流動性大等原因而不宜作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資源稅、環境稅等稅種則因以政策調節職能為主,也不適宜作為我國地方稅的主體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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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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