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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增強生態產品的生產能力

2014年02月11日13:24   來源:遼寧日報

原標題:大力增強生態產品的生產能力

增強生態產品生產能力,建立三個保障四大機制

增強生態產品生產能力要建立的三個保障是:一、完善的資金保障機制。國家層面上,將增強生態產品生產能力作為一個基本國策,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並採取一系列措施,鼓勵生產主體參與生態產品的生產。二、完善的技術保障體系。增強生態產品生產能力要注重增加科技含量,為此,應鼓勵科研院所圍繞生態產品生產中的關鍵技術組織科研攻關,為生態產品的生產提供技術保障。三、完善的生態法規保障體系。生態產品需要通過法律法規來保障,為生態產品的生產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一方面切實為消費者提供良好的生態產品,另一方面也確保生態產品生產主體的利益。

此外,還要建立增強生態產品生產能力的四大機制。

一、建立適應增強生態產品生產能力的政績考核機制。目前,地方政府官員政績考核的做法就其本質而言,充其量隻能說是政府層級的考核,或者說是政府層級管理的一個措施,而不能說是科學的政績考核。真正的政績,說到底是人民群眾對政府的評價,而不應由政府自身來評價。為此,需要對以GDP為主要內容的政府官員政績考核機制進行徹底的變革,建立與完善適應生態產品生產的政績考核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與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狀況進行評價,同時,將群眾的參與納入其中,在此基礎上進行全面的考核。

二、建立有效的生態補償機制。一般而言,生態產品的生產需要良好的生態環境,但在經濟增長和生態保護、修復與建設之間存在很多矛盾,如長期生態效益與短期經濟效益之間的矛盾、生產主體的生態外部性與主體追求利益最大化之間的矛盾。要解決以上矛盾,就要將生態環境保護的外部性通過交易實現內部化,或者對個別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差額進行補償。因此,在生態產品生產過程中,應從經濟發展的全局來審視,建立生態補償基金,對企業、農戶由於生產生態產品等環保行為而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

三、建立動態的環境監測與評估機制。加強對生態產品生產區域生態環境的動態監測和評估,為生產主體提供動態的監測信息。同時,對生產主體的行為也要進行全過程監管,確保生態產品的生產全過程具有生態安全性。

四、建立生態產品的市場定價及監管機制。相對於一般產品而言,生態產品的生產成本可能會更高,產量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如果不能實行優質優價,生產主體的積極性就會受到影響。因此,需要建立生態產品市場定價機制。同時,加大對生態產品市場的監管,為生態產品營造有利的發展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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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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