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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讓“夾心層”有房住 多地試點共有產權房

記者 孫小靜 劉成友

2014年02月10日08:0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讓“夾心層”有房住(政策聚焦)

嚴格上市,五年后才可轉讓

上海和山東平原縣要求,購房者隻有在購買滿5年后,該房才可上市轉讓,且政府具有優先回購權。而江蘇淮安對於共有產權房的上市時限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規定政府要回購。

在上海,5年內,如果申請人購買商品住房或有遷離上海、夫妻離婚析產、家庭經濟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情況,由住房保障機構予以回購﹔5年后,才可以上市轉讓,價格按照屆時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確定,購房人和政府按各自的產權份額分配上市轉讓的總價款,但住房保障機構有優先購買權。目前階段,上海尚無關於個人獲得全部產權方式的規定。

山東省平原縣房管中心副主任張永軒說,保障房“產權共有”模式實行嚴格上市准入,5年內不得轉讓、繼承和抵押﹔滿5年后,按照屆時同地段商品住房與保障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縣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取得完全產權后,房屋可以轉讓,也可以由縣政府優先回購﹔房屋轉讓后,該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上海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有少數購房家庭發生了出租、出借共有產權房或者改變住房使用性質等行為。現階段國家層面在住房保障領域尚未出台法律法規,對這些行為無法進行行政處罰。上海目前是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屋使用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並約定發生禁止性行為后購房家庭需承擔的違約責任﹔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在勸阻無效后,依合同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民事訴訟處理違規使用房屋行為,存在著時間長、執行難等問題。相關負責人建議,國家應立法為保障房確立供后管理措施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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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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