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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莉:進一步深化農牧區改革

杜莉

2014年02月08日14:44   來源:西藏日報

原標題:進一步深化農牧區改革

三、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農牧區改革

西藏要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就要加快構建新型農牧業經營體系,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西藏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全面深化農牧區改革。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農牧區改革。1、加快鄉鎮機構改革。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重點是轉變鄉鎮政府職能,強化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創造有利環境。2、深化農牧區義務教育改革。一方面要以完善“三包”政策為主線,抓好農牧區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增加對農牧區義務教育的投入,不斷提高經費保障水平,同時保障農牧區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另一方面是要加快推進農牧區義務教育改革,加強農牧區教師隊伍建設。3、深化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一方面通過招商引資,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帶動特色優勢產業的發展,增加縣、鄉財政收入﹔另一方面要積極探索建立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的新機制。

(二)加快實現農牧業現代化。農業現代化是指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化的過程和手段。在這個過程中,農業日益用現代工業、現代科學技術和現代經濟管理方法武裝起來,使農業生產力由落后的傳統農業日益轉化為現代先進水平的農業。西藏要實現農牧業現代化就要改造傳統農牧業,不斷提高農牧區生產力水平,轉變農牧業增長方式,促進農牧業良性發展。一要落實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確保高原特色農產品基地生產產品的質量。二要深化農牧業科技創新體系改革。利用強基惠民住村入戶的機遇,大力普及農牧業科技適用技術。三是大力發展設施農業、基地農業、觀光農業。

(三)加快構建新型農牧業經營體系。構建新型農牧業經營體系,要在堅持“三個長期不變”制度的前提下,探索各種形式的農牧業經營方式。1、推動土地草場有序流轉、規模經營,在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下,探討通過專業大戶、家庭農牧場、農牧民專業合作,把分散的農牧民聯合起來成立合作社、發展家庭農場、培養專業養殖大戶等。2、大力推進農牧業產業化經營。加快現代農牧業示范區建設步伐,突出建設重點,強化設施農牧業建設,提升設施農牧業的規模和效益,提高農牧業物資裝備水平。3、加強農牧業社會化服務。要加強農牧業社會化服務,既要重視培育各類社會化服務組織,也要充分發揮各類組織的比較優勢。4、探索農牧業組織模式創新。一是提高小農牧戶的組織化程度,增強話語權,特別要重視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發展,使之成為農牧民真正的合作社。二是完善利益聯結關系,推動龍頭企業與基地的深度融合,推廣“龍頭企業+基地+農戶”的組織帶動模式,鼓勵龍頭企業以利潤返還、股份分紅等多種方式增加農牧民收入。5、從市場准入、資金支持、人才引進等方面加大對農牧業扶持力度,推進農牧業社會化服務主體多元化、形式多樣化、運作市場化,使農牧民享受到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社會化服務。

(四)賦予農牧民更多的財產權。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性權利。 對於西藏農牧民來說,土地、草場是最大的財產,應讓農牧民擁有更多的財產權。1、要讓農牧民承包土地和草場經營權能夠以某種形式在市場上流轉,形成一定的收益,保障農牧民的生產和生活。2、農牧民應享有村集體資產的相應權利。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規定,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3、慎重穩妥推進農牧民宅基地的流轉。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意味著將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有可能打破宅基地的流轉限制。但由於農民宅基地的特殊性,其附著在上面的住房財產權也變得特殊起來。因此,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4、建立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賦予農牧區集體建設用地更多的開發權、發展權。

(五)深化農牧區金融體制改革。西藏要深化農牧區金融體制改革。1、繼續推進農業銀行改革,加大農業發展銀行支持“三農”的力度,進一步強化國家開發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的支農功能,通過多種方式擴大涉農涉牧業務范圍。積極培育小額信貸組織,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農牧區發展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業務。2、加快落實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向農牧區的政策。3、積極推進農牧區擔保方式的創新,擴大有效抵押品范圍,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業和銀行多方參與的農村信貸擔保機制。4、制定符合農牧區信貸業務特點的監管制度。加強財稅、貨幣政策的協調和支持,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到農牧區開展業務。5、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機制和發展模式。6、建立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逐步形成農牧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擔機制。

(六)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要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分配的精神。主要是保障進城農牧民工與城裡職工同工同酬,保障農牧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完善農牧業保險制度,鼓勵社會資本投向農牧區建設,允許企業和社會組織在農牧區興辦各類事業,統籌城鄉義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把進城落戶農牧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

(作者為自治區黨委黨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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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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