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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莉:進一步深化農牧區改革

杜莉

2014年02月08日14:44   來源:西藏日報

原標題:進一步深化農牧區改革

二、西藏農牧區改革的實踐及其探索

西藏農牧區的核心是土地和草場問題。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推翻了封建農奴制度,廣大農牧民當家作了主人,農牧民的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1975年宣布基本實現了人民公社化。1978年以來,西藏與祖國內地一樣,農牧區不斷深化改革。

西藏農村土地草場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類似於祖國內地農村實行的聯產承包經營制度,它將農村經濟組織分為兩個層次:一層為集體經濟組織的統一經營,另一層為家庭分散經營,兩層之間採用承包的方式聯系起來。應當說,雙層經營是農業合作在體制上的創新,它把合作經濟組織與職能分解成兩個有機聯系的部分,在保留集體經濟的某些統一經營職能的同時,將集體的土地和各項生產任務承包給農戶經營,使承包農戶成為擁有一定生產經營自主權的基層單位,極大地調動了農牧民群眾生產的積極性,推動了農牧區生產力的發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從制度的安排方式來看,它表現出明顯的自發演進和自上而下的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特征,在制度創新時缺乏內在激勵機制,更缺乏農業科技進步有效的激勵機制。

(一)家庭分散經營使農牧業生產規模經營程度低。分散經營的小農生產與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相矛盾。在現行的農業經營體制下,農牧業生產主體多而分散,缺乏有效的組織和分工協作。在進入市場過程中,難以形成利益共同體,造成農牧業利益的過度流失。同時,由於無法獲得可靠的市場信息,許多農牧戶生產經營帶有極大的盲目性,加大了農牧業市場風險。隨著改革深化和市場環境的變化其矛盾逐步暴露出來: 家庭分散經營影響了土地的規模經營,阻礙了農牧業的快速發展、農牧民財富的增加。

(二)家庭經營中的產權激勵不足。產權是制度變遷節約功能的關鍵組成部分,同時還體現制度的再分配功能。西藏農牧區土地草場承包責任制實施以來,既發揮了集體統一經營的優越性,又調動了農牧民生產積極性,是適應西藏農村特點、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種較好的經濟形式。但是,面對國際和國內激烈的競爭,家庭經營制度中的產權激勵不足特征不斷顯現:(1)產權不明確。在承包經營中土地和草場所有權主體不明確,致使一些地方農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制度不科學,缺乏對土地的科學管理約束機制,集體經濟沒有實力,無力為農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等各種形式的配套服務。 (2)農村土地所有權不完整。就目前西藏農牧區土地草場所有權來說,它並不符合嚴格意義上對產權的規定。從處分權能上看,村集體的處分權受到了嚴格的限制,村集體無權直接轉讓其土地,農村土地隻有被國家征收后才能出讓和轉讓,也無法把土地作為抵押標的。由於土地產權不清晰,土地、草場基本上不能通過市場進行交易,這不利於農業生產的規模經營,也不利於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更不利於農牧民財產權利的增加。

(三)家庭分散經營難以適應農業現代化的要求。十八大提出實現農業現代化,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向農業輸入現代生產要素和經營模式。農業現代化實質上是指對傳統農業進行技術改造、推動農業科技進步的過程。這種經營模式從整體上推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是加速農業現代化的有效途徑。在西藏家庭分散經營已經成了以戶為單位的個體經濟,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不易推行,農業集約化程度低,家庭分散經營突出表現為缺乏准確、高效的市場供求信息網絡,區域分割與封鎖並存,政府宏觀調控和政策體系不完善,缺乏完善、多元化的市場體系,農牧區市場結構和功能不健全,缺乏與農牧民緊密聯系的大規模營銷組織和企業,合作經營組織化和專業化程度低、規模小,達不到農牧業現代化經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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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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