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防止一“買”了之——政府購買服務試水中的問題

楊永恆

2014年01月27日08:10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防止一“買”了之

  政府購買服務流程圖

  2013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要求在教育、醫療、住房等公共服務領域,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契合了現代政府的管理理念,也是轉變政府職能、建設現代政府的應有之意。但是,政府購買服務時“買什麼”、“怎麼買”、“買后如何管好”等問題仍值得思考和探討。

  問題之一:單純考慮成本因素、選擇出資低者中標

  政府在購買服務時,必須嚴格遵循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例如採用競爭性招投標的方式﹔應根據服務提供的質量、效率、經驗、成本、持續性等標准,來綜合考察、評估和選擇服務提供商,而不僅僅是考慮成本因素。

  如果單純考慮成本因素、選擇出資低者中標,實際上忽略了公共服務提供的質量、效率、持續性等重要因素,這種方式是片面的、不合理的。有些企業為了贏得外包合同,大幅壓低投標價格,中標后再通過降低工人工資的方式轉嫁到工人身上,損害一線職工的利益﹔或者縮減公共服務內容,降低公共服務質量,損害公眾的利益﹔或者先低價中標,然后再以各種理由施壓政府部門,要求追加預算。

  問題之二:運用市場化機制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還相對滯后

  前不久國務院會議部署政府機構職能轉變,強調“放”和“管”兩個輪子同時驅動。“放”和“管”的意義在於明確政府從“管制型”向“服務型”轉變的思路,根本在於推動政府邁向服務型政府的轉型,核心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把該放的權力放掉,把該管的事務管好,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把政府工作重點轉到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上來。

  在政府公共服務領域,通過“放”和“管”,政府從公共服務的直接提供者轉變成公共服務的監管者,從主要管理下屬事業單位向管理社會需求轉變﹔在管理方式上,政府也要從以往行政化管理方式(與事業單位之間是行政隸屬關系)向經濟和法律方式轉變,政府與外包企業和社會組織之間更多的是一種基於外包合同的市場經濟關系和法律契約關系。這種轉變也對政府的合同管理能力和服務監管能力提出挑戰。目前,我國公共服務外包領域的失敗案例,根本原因在於政府責任缺失以及監管缺位,運用市場化機制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還相對滯后。

  問題之三:有些地方政府購買服務變成了“兒子買、老子賣”

  近年來,許多地方政府在購買公共服務上做了一些嘗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由於我國民間社會組織力量還比較薄弱,短時間內難以承擔重大購買任務﹔有的地方政府更願意向那些依附於自身的行業協會購買,有的甚至自己出資建立行業協會,將部分職能轉移,變成了“兒子買、老子賣”。一些依附於政府的行業協會和政府部門也會構成利益共同體,購買就變成了政府命令和指派,這給政府推卸責任和利益傳輸留下操作空間,服務質量也難以保証。

  在我國,行業協會一直被業內不少人士稱之為“二政府”。它們多是有主管部門的,經費也來自政府,協會負責人往往由退居二線的政府領導擔任,與政府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一些行業協會自身也有意無意地模糊其間的界線,導致本該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的行業協會,卻利用政府背景,壟斷資源,破壞和干擾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朱書緣、謝磊)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