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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一“買”了之——政府購買服務試水中的問題

楊永恆

2014年01月27日08:10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防止一“買”了之

  對策之一:政府必須提升合同審查和管理能力

  在進行標書審查時,除了審查外包企業的資質外,還應該仔細評估各項預算的合理性,尤其是要重點審查工人工資預算,確保合理的工資水平,並將工資標准作為硬約束,作為監管和評估外包企業的重要依據。必須認識到,一線工人是公共服務的實際執行者,保障合理工資水平、穩定一線服務隊伍是確保公共服務穩定、持續、高質量提供的重要前提。因此,政府也應該將工人工資水平作為招投標的重要考慮和合同監管的重要內容,以確保公共服務提供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在公共服務外包中,如果出現服務質量不合格現象,政府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對外包企業進行處罰。對於確實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公共服務職責的,應該及時中止合同。

  對策之二:加強政府能力建設

  政府在購買公共服務時,必須認清自己的責任主體地位,並根據提供方式的變化調整自己的角色,從公共服務的直接提供者轉變為公共服務的監管者,確保公共服務以一種高質量、高效率、低成本、公平的形式提供,老百姓的利益不會因此受損。為了保障購買服務的成功,政府必須加強能力建設,尤其是政府管理公眾需求、創造制度環境、運用市場機制、培育服務主體和監管服務提供等能力建設。

  完善政府監管體系,首先必須明確公共服務的標准和規范,並明確納入採購合同。在監管體系建設上,要建立集政府例行監督、公眾監督和社會監督為一體的多元化監管體系,尤其是要建立公眾監督機制,邀請公眾或服務對象參與對外包企業的監督。在考核外包企業的績效時,也可以引入公眾評價機制。公共服務能否滿足公眾需要,隻有公眾自身最有發言權。

  政府採購或公共服務外包成功的關鍵在於政府的合同管理能力和服務監管能力。在政府相關能力尚不具備的情況下,盲目推動公共服務外包,有可能會損傷服務效能,甚至導致服務失敗。

  對策之三:推動形成互動合作的政社關系

  良性的政社關系包含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合作、邊界清晰而又良性互動的格局。推動形成互動合作的政社關系需要從觀念、體制、機制等多方面入手,採取有針對性的舉措。

  首先,樹立起“小政府、大社會”的觀念、確立合作共治理念。政府要自覺克服職能履行中的“越位”行為,改變把社會組織當成政府附屬物的觀念,寬容社會組織的成長,為社會組織參與治理提供空間。社會組織也應強化合作意識,善於換位思考,改變對政府的一味抱怨和指責,學會與政府共同成長。

  其次,大力推進政社分離,建立平等、獨立的良性關系。推進政府與社會組織在人員、機構、職能、財務、場所、責任上的分開,實現社會組織從政府的附庸轉換為平等、獨立的主體。政府要逐漸退出社會能夠進行自我管理和服務的領域,還權於社會。對一些行政化的社會組織,要逐步進行社會化和民間化改革,增強其自治能力,使之真正融入社會。

  再次,建立政社合作機制,尤其是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機制和搭建政社合作平台。通過網絡、市民活動中心等搭建政社合作平台,政府可以進行決策意見征詢、公開政務信息、發布購買服務項目等,社會組織可以開展交流推介活動、對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反饋服務參與中的困難和問題,從而不斷優化合作的內容和質量。

  最后,建立暢通社會組織表達渠道。社會組織是社會多元治理的重要主體,鼓勵其在現行體制內代表組織成員表達利益訴求,有利於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作者為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政府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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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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