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建立未成年人監護監督干預工作機制
全國律協副秘書長馬國華認為,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法律責任意識亟待提高。對未履行或未恰當履行監護責任的監護人,應依法撤銷其監護資格。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在法定監護人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又沒有其他人員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張雪梅認為,這一規定已嚴重脫離社會實際,應取消這一規定,建立國家監護制度。
對此,黃爾梅明確,為加強困境未成年人的權益保障,民政部已會同最高法院、公安部進行了調研和論証,擬於今年出台指導性意見,建立未成年人監護行政監督干預與司法裁判銜接工作機制。
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也透露,民政部正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干預政策,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民政部2013年在全國20個地區啟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目前各試點地區在困境未成年人摸底排查、建立專門保護機構、建立監護問題發現報告機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監護干預機制、構建社會保護網絡體系、健全部門聯動工作機制等重點內容和關鍵環節上取得了積極成果和有效突破。
“這一工作機制的核心是通過行政與司法相銜接,實現對監護人監護權的轉移。”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告訴記者,這樣做目的不是為了剝奪親權,而是為保護未成年人設置法律底線,隻有這樣才能對類似行為起到震懾作用,推動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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