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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勇:厘清房地產稅改革的十個問題(上)

2014年01月21日10:08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原標題:厘清房地產稅改革的十個問題(上)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對此,我想圍繞以下十個問題來談房產稅改革,供參考。

基本居住不改和多套房大改的困境

房產稅改革不啟動,或者基本居住消費部分不改革而對多套房累進進行大改,這兩種思路,都是行不通的。

從目前地方財政收入的正規渠道看,增值稅的75%歸中央,營業稅改革為增值稅后,如果沒有新的稅種,未來地方財政收入在全部財政收入中的比例將進一步下降,幾乎沒有穩定的稅收收入。地方政府目前的開支,除稅收部分外,65%—75%來自於賣地、收費和借債。地方財政中,2010—2012年三年土地出讓金收入為年平均3萬億元,已高達地方政府年收入的40%—50%,有的地區更高。而且,從歷史的更長時間看,年度間收入很不穩定﹔從未來看,城市化的進程總有一天將基本完成,賣地財政也將終結。並且,目前的土地財政,形成地方政府擴大城區、大上項目、強征強拆、壟斷出讓、推高房價、實業趨落、房地產泡沫等一系列問題。那麼,如何改革呢?

一些學者不主張房地產稅改革,而是進行微調,在其他方面開源節流。這種思路遇到體制和社會格局的變化:(1)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部署的農村土地體制改革,農民同地同價,減少征地范圍﹔(2)強調用地紅線、用途規劃管制,約束政府用地﹔(3)農民抵制強拆強征,征地難度越來越大。

結果就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金將大幅度下降,並越來越少,征地囤地儲備抵押給銀行借債的行為也將受到限制,其他借債行為也會因債務審計和考核大大減少。一方面,地方政府財政將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難,行政公務經費緊張,交通補助等公共服務開支將縮減,生態保護環境污染支出將不保,低收入人員保障將受到影響,城鎮基礎設施無法建設和維護﹔另一方面,住宅投資性需求也無法抑制,房價繼續快速上漲。

目前研究開征房產稅另一個方案的思路是:居民住宅年期不永續化,基本居住消費部分免征房產稅,對多套房累進開征房產稅,對企業開征房地產稅。具體表現為:(1)現有土地管理法使用年限40—70年,到期重新申請,按照使用期結束時的價格交納出讓金后可繼續使用,否則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和地面建筑。(2)住宅法定面積,或者第一套不征,從第二套起,按市價累進征收。比如,一居民在北京有四套住宅,都為150平方米,價格均為5萬元。第二套按市價2%征收,則需交稅金15萬元﹔第三套按市價3%征收,需交稅金22.5萬元﹔第四套住宅,按4%稅率征收,需交30萬元。

這個方案的結果是:(1)開征房產稅的前幾年中,由於累進征稅,加上房產稅擠出住宅交易,地方財政房產稅和房地產交易稅收入大幅度增加。(2)房產稅開征后,為了降低持有成本,多套房的居民將二套以上拋出,其一,使地方政府的房產稅減少,如果大部分都將一套以上房拋出,隻保留居住房,由於第一套免稅,政府住宅房產稅部分又陷入枯竭﹔其二,如果僅開征企業的房地產稅,稅收負擔就會全部壓在企業身上,稅負過重會影響企業經營和就業崗位的穩定和增加﹔其三,房屋供應量大增,房價下跌,可能使銀行壞賬增加,金融風險加大,政府房產稅征稅價格水平也下降,收入也會減少。(3)城鎮居民基本消費住宅不交房產稅,二套要交稅,不論是一套還是多套,都只是在規定期限內有使用產權,過期不補則土地和建筑物無償收歸國有。

按照這種思路,一是雖然無損基本居住居民,但持有多套房的中產階層財富再分配過猛,將嚴重損害中產階層利益,不利於中產階層的擴大﹔二是中產階層拋完一套以上房產后,居住房產方面失去了地方財政的穩定稅源,不符合“居住並有房屋財產,政府就要提供公共服務,居住人相對應需要交納稅收”這一原則。這種思路方案的改革,雖然易於啟動,但是后患無窮。

顯然,房產稅改革不啟動,或者基本居住消費部分不改革而對多套房累進進行大改,這兩種思路,都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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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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