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煤集團的總法律顧問,周立濤是央企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后第一批17個總法律顧問之一,他親歷和目睹了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十多年的設立和發展過程。
“十年來企業領導人的法律意識明顯提高﹔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基本完成﹔企業的重大法律糾紛,尤其是災難性的法律糾紛基本減少﹔過去企業遺留的歷史問題基本解決。”在第三屆中國公司法務年會上,周立濤公開表示。
本屆年會由法制日報《法人》雜志和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聯合主辦,來自國內外知名企業的近200位法務部負責人出席會議並發表演講。
從沒人、沒地位、沒職責,到現在的職責已經逐漸廓清,外部大環境的法制化正在向利好發展,基礎性的工作也已搭好構架,企業法務已經到了一個關鍵時期。
正如華電集團公司政策與法律事務部副主任盧仁江所說:“剛剛過去的2013年是國家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年,也是法務工作人員深化改革的一年。在這個轉折之年,企業法務工作應該轉向哪裡、怎麼轉,對企業法務部門和法務工作人員都是一個挑戰。”
十余年歷經四個階段
周立濤回顧了十多年前,國有企業所面臨的“內憂外患”局面,這亦是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出台的歷史背景。
所謂內憂,是國有企業沒有及時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加之政企不分、管理混亂,大批中小型企業倒閉、破產、被拍賣,大批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待業或者轉崗,大型國有企業負債累累﹔
所謂外患,是上世紀80年代開始,世界經濟形勢動蕩不安,尤其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以后,國外的大批企業也陷入困境,很多知名品牌包括發達國家知名企業一夜之間也都轟然倒下。
在這種背景下,中國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企業面臨著與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同台競爭的局面,中國企業能競爭過它們嗎?拿什麼和它們競爭?在這種憂患意識下,國資委(時為“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推出了兩個重要制度,一個是提升總會計師地位﹔另一個就是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
自1997年以來,總法律顧問制度經歷了四個階段:
1997年至2001年,原國家經貿委頒布《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引入總法律顧問制度並進行了初步探索和實踐﹔
2002年至2003年,原國家經貿委等七部委在國家重點企業開展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試點,國有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開始由政府主管部門試點推行﹔
2004年至2007年,國資委頒布《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實施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第一個三年目標,這項制度由政府層面出資人代表正式推行﹔
2008年至今是第四個階段,國資委連續實施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第二、第三個三年目標,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全面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
2004年6月1日,國資委頒布實施《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由此,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開始普遍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