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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四部門出台規定,嚴格限制適用嫖宿幼女罪﹔2013年12月,最高法回復人大代表,稱“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建議﹔2014年1月,四川邛崍兩名男子嫖宿幼女被訴強奸——

不廢除嫖宿幼女罪無礙嚴懲性侵幼童犯罪

2014年01月09日13:27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不廢除嫖宿幼女罪無礙嚴懲性侵幼童犯罪

2013年12月下旬,有媒體報道稱,最高人民法院回復長年呼吁廢除嫖宿幼女罪的人大代表稱“完全贊成”。

2014年1月2日,四川邛崍兩名男子因嫖宿幼女,被當地檢察院以強奸罪提起公訴。

邛崍檢方此舉引起廣泛爭議,但它其實是在執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關於嚴格限制適用嫖宿幼女罪的規定。

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嫖宿幼女罪的“使用率”也是極低的。

在司法實踐中,少用、慎用嫖宿幼女罪正成為趨勢。中青輿情監測室對網絡輿論的抽樣分析也顯示,有約四成網民認為,單純廢除這個罪名“意義不大”,加大對性侵幼女犯罪的懲戒力度更加迫切。

嫖宿幼女被訴強奸受矚目

據《成都商報》等媒體報道,今年40出頭的楊某慶、楊某忠曾在嫖宿過程中,與一名13歲的初中女生發生性關系。1月2日,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檢察院正式對兩人提起公訴,罪名是強奸罪。據媒體報道稱,此前對嫖宿幼女行為還沒有以強奸罪起訴的案例。因是“全國首例”,此案點燃了公眾討論的熱情。

嫖宿幼女行為被訴強奸罪為何備受矚目?

中國青年報記者梳理發現,從貴州習水公職人員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到浙江永康官員大規模“嫖宿學生處女”,近年頻發的官員性侵幼女案件,使嫖宿幼女罪長期處在輿論的風口浪尖。在不少公眾看來,正是1997年,被從《刑法》強奸罪裡單拎出來的嫖宿幼女罪,為上述“奸淫幼女者”提供了“法律后門”。

因為,按照現行《刑法》規定,奸淫幼女作為強奸罪的法定從重情節,按照強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是5∼15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嫖宿與強奸區別對待,是在縱容犯罪。”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一直是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堅定推動者。中國青年報記者看到,在其2013年3月4日一份題為《關於再提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具體建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中,她就主張《刑法》取消此罪名,一並按強奸罪論處。

孫曉梅的理由是:“強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都是犯罪行為的受害者,應當受到同樣的保護、關愛和幫助”,而且,“即便有些幼女性主動導致嫖宿事件發生,也不該歸咎於幼女。社會公共服務不均等是導致幼女參與性交易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刑法》應對遭受性侵害的幼女給予更多救助,嚴懲侵害方。”

就是這份提案,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完全贊成”的答復,一度引發網民“點贊潮”。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那份題為《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3939號建議的答復》中寫道:“對於您提出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我們完全贊成。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廢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第3939號建議正是孫曉梅的那份《關於再提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具體建議》。

此前,圍繞嫖宿幼女罪的幾輪爭論,最高法乃至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幾次表態,均很含糊。“雖然正式廢除嫖宿幼女罪,需要通過立法形式,但最高法此次明確表態,讓嫖宿幼女罪的存廢議題向提起法律修正案的目標更進了一步。”孫曉梅說。四川邛崍檢方之舉,似乎透出“實質性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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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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