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強奸罪起訴嫖宿幼女行為於法有據嗎
中青輿情監測室抽樣了2000條網民意見顯示,對於邛崍檢方的做法,盡管有近七成網民“點贊”,但也有聲音質疑四川邛崍檢方“不依法辦事”。
律師鐘少梅就在其博文中質疑,這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曾被正式告知其嫖宿對象為13歲的幼女,兩人均表示“我給錢就是”,並且事后履行了給錢的承諾。“這顯而易見是典型的嫖宿幼女行為,應構成嫖宿幼女罪。”
鐘少梅認為,雖然檢察官對這類惡性事件深惡痛絕,但嫖宿幼女罪畢竟沒有正式廢除,檢方“脫離現有的法律框架,……自行廢除‘嫖宿幼女罪’罪名的適用,實質上是對立法權的僭越”。
邛崍檢方如此起訴,是否有法律依據?
邛崍檢方此舉並非“自創”。2013年10月底,最高法已聯合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意見》。《意見》嚴格限制了嫖宿幼女罪的適用,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
邛崍檢方此舉,正是依照這一司法解釋。有評論分析認為,被害人離家出走后,因想買新衣服被哄騙賣淫,同時兩名男子在明知其還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與其發生了性關系,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
立廢都是為了嚴懲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正式廢除嫖宿幼女罪有待全國人大的后續行動,但迄今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孫曉梅提案的回復,則顯得相對謹慎。
在全國人大法工委立法規劃室於2013年5月給孫曉梅的回復中,中國青年報記者看到,單純廢除嫖宿幼女罪被該機構看來,“可能並不利於問題的解決”。
該回復指出,組織、強迫幼女賣淫,嫖宿幼女等以幼女為性侵害對象的犯罪行為,應當予以嚴懲。1991年時,嫖宿幼女行為按照強奸罪的規定處罰,“但實踐中實際判處的案件比較少”,“效果很不理想”,因此1997年修改《刑法》時,專門增設了嫖宿幼女罪,“並比照奸淫幼女的刑罰規定了較為嚴厲的法定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高銘暄全程見証了這一罪名的“誕生”過程。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1997年設立嫖宿幼女罪的初衷,不是與強奸罪相對應的,而是與一般“不認為是犯罪”的嫖娼活動相對應的。
“當年《刑法》修訂時,社會上確實出現了幼女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現象。既然它客觀存在,就不得不考慮,不宜再籠統地概之。”高銘暄說,“如果嫖宿已滿14歲的少女,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對象是不滿14歲的幼女,不管你知不知情,都要判5年以上,這本身已是一種重罰。加之考慮到嫖宿幼女一般發生在地下非法性交易場所,並且不使用暴力、脅迫、麻醉、引誘等手段,因此當時認為定性為‘嫖宿幼女’,比‘強奸罪’更確切一些。”
但十余年來,嫖宿幼女罪卻成為遭公眾非議最多的罪名之一。
記者看到,全國人大法工委給孫曉梅的回復,將當前嫖宿幼女罪的突出問題概括為兩點:
“一是與所謂‘處罰過輕’相比,更主要的是大量案件未能進入司法程序”,“二是一些明顯屬於強奸性質的案件,被作為嫖宿幼女罪處理,確有‘降格’之嫌……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回復認為,當此類案件的行為人明顯使用了強迫、威脅手段,或者引誘、欺騙在校學生等未成年人發生有償性關系的,應屬於奸淫幼女的犯罪行為。按照嫖宿幼女處理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引起群眾非議的主要是這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