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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華:毛澤東與新中國的政治制度

2014年01月08日16:03   來源:當代中國史研究

﹝作者簡介﹞李正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研究所,100009。

﹝摘要﹞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將馬克思主義與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獨創性成果。毛澤東是新中國政治制度的主要創建人和重要實踐者,他對新中國政治制度的開創性貢獻和在探索實踐中取得的巨大成就值得充分肯定。

新中國的政治制度由人民民主專政這一最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組成,被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下簡稱《共同綱領》)和1954年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正式確定。新中國的政治制度,是毛澤東領導中國共產黨從中外歷史經驗的比較以及中國人民的革命實踐和民主體驗中作出的符合中國國情的重大選擇,也是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將馬克思主義與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獨創性成果。毛澤東是新中國政治制度的主要創建人和重要實踐者。

一、創造性地確定了新中國的國體、政體

人民民主專政制度是中國的國體,它反映了我國社會各階級、階層在國家中的地位,居於我國政治制度多層次結構中的內層,“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最根本的制度”﹝1﹞,決定和制約著其他一切政治制度。它體現在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體政治制度之中,並且貫穿這些制度的全過程。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過程中,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將馬克思主義的無產階級專政學說同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相結合,創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思想,確定了新中國的國體和與之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

無產階級在取得政權后,採取什麼樣的形式鞏固自己的統治,管理國家和社會,這是無產階級政黨必須解決的問題。馬克思、恩格斯都主張革命后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樣一種議行合一的政權形式,不贊同資產階級的議會制和三權分立。據此,列寧在蘇聯建立了蘇維埃(即代表會議)及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政權形式。辛亥革命后,中國曾一度效法歐美資產階級國家實行所謂的議會制、三權分立,但是事實証明,照搬西方政治體制的模式是一條走不通的路。要實現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國家富強、人民幸福,就必須建立全新的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

中國共產黨成立后以俄為師,從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罷工工人代表大會和農民協會到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工農兵代表蘇維埃,從抗日戰爭時期的參議會到新中國成立前后各地普遍召開的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對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權及其組織形式進行了長期探索和實踐。在此過程中,毛澤東得出了一個重要結論,即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后建立的政權隻能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同這一國體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隻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1940年1月,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中集中論述了新民主主義國家的國體和政體問題。他明確指出:“現在所要建立的中華民主共和國,隻能是在無產階級領導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們聯合專政的民主共和國”,“沒有適當形式的政權機關,就不能代表國家。中國現在可以採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縣人民代表大會、區人民代表大會直到鄉人民代表大會的系統,並由各級代表大會選舉政府。”﹝2﹞毛澤東把民主集中制這一黨的組織原則運用到國家政權機關的建設中,在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權組織形式的同時,也確立了國家政權的民主集中制的組織領導原則。他強調指出:建立各革命階級的聯合專政,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這就是新民主主義的政治,“隻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發揮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對革命的敵人”,“如果沒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達到這個目的,就叫做政體和國體不相適應。”﹝2﹞(p677)1948年9月,中央政治局會議在討論新中國採用什麼樣的政體時,毛澤東明確指出:“我們採用民主集中制,而不採用資產階級議會制”,“不必搞資產階級的議會制和三權鼎立等。”﹝3﹞毛澤東不僅強調了政權組織應實行民主集中制,而且論述了民主與集中的辯証關系。他指出:“新民主主義的政權組織,應該採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大政方針,選舉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說,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隻有這個制度,才既能表現廣泛的民主,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高度的權力﹔又能集中處理國事,使各級政府能集中地處理被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所委托的一切事務,並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動。”﹝4﹞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理論為新中國政權的建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確立奠定了理論基礎。

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后,必須建立與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中國社會的歷史條件和具體情況決定了中國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是無產階級領導的、人民大眾的、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革命。因此,中國的無產階級在奪取政權和建立政權過程中,不僅存在著工人階級同農民階級的聯盟,而且還存在著工人階級同民族資產階級的聯盟。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所要建立的國家政權隻能是人民民主專政。人民民主專政這種國家制度的實質,就是社會上絕大多數人享有管理國家和社會的一切權力,就是人民當家作主。毛澤東是從創辦農民協會、建立蘇維埃共和國和抗日根據地民主政權的一系列實踐中,逐漸對將要建立什麼樣的新中國國體、政體形成了較清楚的認識。他指出,中國革命勝利后要建立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是“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但不是僅僅工農,還有資產階級民主分子參加的人民民主專政”。﹝3﹞(p135)他明確指出:“新民主主義共和國,一方面和舊形式的、歐美式的、資產階級專政的、資本主義的共和國相區別……另一方面,也和蘇聯式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的共和國相區別。”﹝2﹞(p675)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同於資產階級的議會制度,而近似於蘇維埃制度,不過,“在內容上我們和蘇聯的無產階級專政的蘇維埃是有區別的,我們是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蘇維埃”,﹝3﹞(p265)民族資產階級的代表是參加人民代表會議的。新中國的成立,標志著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民主專政變成了全國的人民民主專政。

毛澤東關於人民政權建設的思想得到了各民主黨派、各民族代表的普遍贊同,寫進了1949年的《共同綱領》。《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級人民政府為行使各級政權的機關。國家最高政權機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人民政府為行使國家政權的最高機關。”﹝5﹞1954年9月,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又對此做了明確規定。

1954年以后,毛澤東積極探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並在實踐中發展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比如,他主張賦予地方人大立法權:“我們的憲法規定,立法權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違背中央方針的條件下,按照情況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條例、辦法,憲法並沒有約束。我們要統一,也要特殊。”﹝6﹞他提議人大代表要履行好代表的職責。在毛澤東的重視和推動下,人民代表大會較好地行使了國家權力。1954∼1965年召開了三屆全國人大會議,基本上做到按期舉行。基層人民代表大會從1953年到1963年先后進行了五次普選,也基本上做到了按時選舉。1954年9月到1957年上半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了80多個法律、法令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審查批准了“一五”計劃和年度經濟計劃、預算,決定了綜合治理黃河的方案等。從1955年起,全國人大和省級人大代表每年組織兩次視察,還開展了代表檢查工作的活動。

實踐証明,新中國確立的國體、政體,既充分體現了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又保証了國家政權機關能夠有效地領導和管理國家的各項工作,是極富創造性的,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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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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