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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院長親任課題組組長研究侵權賠償問題

“同案不同判”源於缺乏統一侵權賠償標准

2014年01月07日11:12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同案不同判”源於缺乏統一侵權賠償標准

編者按

侵權賠償“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價”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專題調研組,研究侵權賠償標准統一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對有關調研報告給予高度評價。他認為,安徽省高院課題組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賠償標准不一致、不協調的問題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研究,提出了獨到的解決方案和意見,對今后此類問題的立法、修法工作和司法解釋制定工作都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侵權賠償類案件在整個訴訟案件中佔有很大比重。就安徽省而言,2012年受理的民事侵權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和行政侵權賠償案件為55963件,佔全年受理案件總數的18.22%。同樣的人身損害后果,隻因侵權行為性質是民事侵權、刑事犯罪或行政侵權的不同,賠償結果差異顯著﹔隻因選擇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運輸工具不同,賠償結果大不一樣﹔隻因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身份不同、東部發達地區或中西部偏遠地區地域不同,賠償結果差異懸殊。侵權賠償“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時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侵權賠償不統一的現象,究其根源是缺乏統一的侵權賠償標准。“從宏觀角度看,侵權賠償標准主要存在法律救濟路徑不統一、賠償范圍不統一、傷殘鑒定標准不統一三個方面的問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堅說,這三個問題是涉及所有侵權類型案件的共性問題,其根本原因是缺乏統一的侵權賠償標准。

侵權賠償標准有無統一必要?統一是否可行?怎麼統一?這成了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堅決心成立專題調研組加以研究的動力和目標。張堅決定自己親自擔任課題組的組長。課題組成員由安徽三級法院的有關領導和長期工作在審判第一線、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法官組成。

張堅說,我國侵權賠償法律規范體系涉及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眾多,三大訴訟均有關於侵權賠償的實體法規定,民事侵權不同的類型又有不同的法律規定,這些規定之間不統一、不協調問題既不利於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影響了司法裁判的統一,建立統一的侵權賠償標准十分必要。

對此,安徽省高院課題組經過充分調查和研究,形成了一份高質量的調研報告。

法律規范不統一

三類賠償形成不同賠償結果

調研報告稱,民事侵權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行政賠償各自有不同的法律予以規范。民法通則第119條、第120條,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規定了民事侵權賠償的項目及標准。刑法第36條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99條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作了規定。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標准。同樣的損害后果,依據民事、刑事、行政不同的法律規范處理,會形成不同的賠償結果,原因就在於三類法律規范之間存在不統一、不協調的地方,具體表現為:

法律規范之間相互沖突。一是法律之間存在沖突。侵害受害人民事權益的刑事犯罪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並無本質區別,但刑事訴訟法將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范圍限定在物質損失。盡管法律未對物質損失的范圍作明確規定,但無論怎樣理解,都只是民事侵權責任中的一部分。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之間的沖突明顯。二是司法解釋之間存在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物質損失”解釋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喪葬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將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作為民事侵權賠償並列的兩個部分,將財產損失界定為相對於精神損害的損失,司法解釋之間的沖突同樣較為明顯。

三類賠償的范圍不統一。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民事侵權的賠償范圍不僅包括公民、法人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等各類人身權益受到的侵害,而且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財產權益受到的侵害。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附帶民事僅賠償“物質損失”,沒有民事侵權賠償中的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國家賠償將侵害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賠償排除在國家賠償范圍之外,對財產權益的保護亦有相當的限制。在賠償項目上,沒有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受害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不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

三類賠償的數額計算不統一。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沒有規定各賠償項目的計算方法,賠償標准由司法解釋規定。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的主要標准基本作出了規定。相同的賠償項目,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數額計算方法與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數額計算方法不一致。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標准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標准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6個月總額計算”﹔國家賠償法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喪葬費與死亡賠償金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安徽省高院調研組在論証統一三類賠償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時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國家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在賠償范圍、賠償項目、損失的計算標准及計算方法不完全一致,導致了同樣的損害后果賠償結果不一樣。從理論上分析,不論是民事侵權、行政侵權還是刑事犯罪行為侵害受害人權益,都是侵權行為,沒有本質區別。從這個角度分析,因三類賠償救濟存在特殊性,賠償實現的路徑可以有所區分,但賠償的出口路徑也就是賠償結果應該一致,至少基本相同。因此,三類賠償標准理應統一。

安徽省高院調研組認為,統一三類賠償的法律救濟路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建議統一三類賠償標准。賠償出口路徑的統一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賠償項目和賠償標准(計算方法)。在賠償項目方面,民事侵權賠償的有關法律規范相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國家賠償,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體系,因此,三類賠償的出口路徑可以考慮按照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的規定統一。與國家賠償法不同,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未明確規定各個賠償項目的賠償標准,因此,在統一賠償標准方面可以借鑒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法律對賠償標准直接作出規定。

安徽省高院調研組建議,在統一三類賠償方面:一是修改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國家賠償的范圍、項目、標准執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二是修改侵權責任法,對各個賠償項目的標准(計算方法)統一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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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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