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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院長親任課題組組長研究侵權賠償問題

“同案不同判”源於缺乏統一侵權賠償標准

2014年01月07日11:12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同案不同判”源於缺乏統一侵權賠償標准

賠償范圍不一致

“同案不同判”現象較為明顯

除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規定民事侵權賠償范圍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民事侵權賠償范圍也有相應規定,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的規定。刑法、刑事訴訟法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范圍作了非常原則性的規定。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范圍的規定較為具體。分析三類賠償范圍的法律規定,民事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行政賠償的范圍不一致,不同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侵權賠償范圍也不盡相同,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賠償項目不統一。民法通則規定了6個賠償項目,侵權責任法規定了10個賠償項目,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10個賠償項目﹔刑法、刑事訴訟法隻規定了賠償范圍,未規定賠償項目﹔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項目為10個。在法律層面,受害人確實存在的一些損失項目未作規定,如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康復護理費、整容費等,司法解釋對此分別作了規定,導致了司法解釋創設賠償項目的情況。民法通則規定的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項目,侵權責任法未作規定。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等規定的殘廢者生活補助費,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對此項目的賠償標准未作任何解釋。此外,還存在同一個賠償項目,不同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名稱不完全一致的情況。

賠償標准不統一。有些項目的賠償標准過於原則。營養費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沒有客觀衡量尺度。交通費用賠償主要從費用的形式要件上加以規定,即“實際發生”、“憑據支付”,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隨著社會發展,交通工具日益多樣性,當事人選擇不同的交通工具費用相差懸殊。住宿費、伙食費賠償標准為“費用的合理部分”,同樣沒有具體標准,實踐中極容易產生爭議。精神損害司法解釋規定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應考慮的六個因素,但這些因素基本上屬於主觀標准,審判實踐中沒有可以遵循的客觀標准,“同案不同判”現象在這個問題上較為明顯。

賠償數額具有不確定性。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准為“受訴法院所在地”標准,同時又規定可以選擇適用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賠償標准,因此,上述賠償項目可能適用的賠償標准有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發生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以及原告(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等五個,侵權行為發生后,侵權人難以判斷自己可能承擔的侵權責任,同時引發了賠償權利人為獲取相對較高額的賠償,編造、偽造証據材料等不正常現象。

死亡賠償金的法律屬性不明確。多部法律規定了死亡賠償金項目,但法律、司法解釋未規定死亡賠償金的法律屬性,造成死亡賠償金法律適用上的不統一。學理上對死亡賠償金的定性有“繼承喪失說”、“撫養喪失說”、“精神撫慰金說”、“繼受說”等多種觀點。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法律屬性不明確,造成審判實踐中以下問題存在較大爭議。一是死亡賠償金的所有權主體不明,是死者的近親屬所有,還是死者所有的家庭成員包括有撫養關系的人所有,一直存在爭議﹔二是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遺產,能否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在法定繼承人之間分割,能否用於償還死者生前遺留的債務,亦存在較大爭議。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城鄉居民差異、地域差異大。按照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計算標准,審判實踐中出現了以下情況:一是城鄉居民賠償懸殊,同一傷殘等級或者死亡,安徽省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差額為三倍左右﹔二是地域賠償差異過大,同一傷殘等級或者死亡,安徽省城鎮居民與沿海發達省市的差額為兩倍左右,農村居民的差額為三倍左右。

安徽省高院課題組認為,法律僅規定賠償范圍或賠償項目,不規定賠償項目的法律屬性、適用范圍、賠償對象、計算標准,必然會造成法律適用上的爭議。加之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數額計算方法存在諸多問題,一方面造成法官採用標准、確定賠償數額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另一方面使得“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價”等現象較為突出。

安徽省高院課題組建議,統一賠償范圍時可以考慮先修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精神損害司法解釋等司法解釋,統一賠償項目,完善各個賠償項目的計算標准、計算方法,待司法解釋實行一段時間,積累了實踐經驗后,再考慮對法律進行修改。進而,根據賠償范圍存在的問題,安徽省高院課題組建議:

——修改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取消殘廢者生活補助費賠償項目。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殘疾賠償金的同時又規定殘廢者生活補助費,屬於重復賠償,且司法實踐中極少有裁判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案例。

——修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規定上升為司法解釋,解決侵權責任法與民法通則對被撫養人生活費規定不一致的問題。

——修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的住宿費、伙食費、交通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標准計算。

——修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統一誤工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准,參照國家賠償法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賠償標准的規定,統一以“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准。

——修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營養費根據住院伙食補助費標准計算。

——修改精神損害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撫慰金規定相對較為客觀的裁量標准。

——修改侵權責任法或者修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明確死亡賠償金的法律屬性,規定其不屬於遺產,屬於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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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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