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標准不統一
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不明確
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25條、國家賠償法第33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確定,要依據受害人傷殘等級或者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等國家標准,但我國目前隻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簡稱道標)、《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簡稱工標),沒有統一的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標准以及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方面的鑒定標准,由此鑒定標准統一方面存在多個問題。
道標和工標混用。由於目前沒有統一的一般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國家標准,實踐中大多是參照道標評定一般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計算道路交通事故、工傷賠償以外傷害的殘疾賠償金。由於參照標准沒有統一規定,實踐中還存在按工標評定傷殘等級,再按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情況。道標和工標兩個標准雖然都將傷殘程度劃分為十個等級,但兩個標准差別較大,工標傷殘標准較道標更為寬泛,有的傷殘按工標可以評定為十級傷殘,根據道標則不構成傷殘﹔且兩個標准相同級別差異明顯,用工標評出的結果一般比道標評出的結果高出一個等級,有的甚至高出兩到三個等級。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不明確。由於沒有統一的一般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國家標准,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缺失,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對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亦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是參照道標的計算方法,根據“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20年×傷殘等級的賠償指數。受害人因同一傷害構成多處傷殘等級的,參照道標附錄B的規定,應增加相應的傷殘等級賠償附加指數,但道標對附加指數的確定沒有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有多種做法:有的按每增加一處傷殘等級增加1%的附加指數,有的按增加的傷殘等級確定增加的賠償附加指數,如增加一處三級傷殘,增加8%的附加指數﹔有的法院規定增加的賠償附加指數不超過10%,總賠償指數不超過100%,而有的法院規定總賠償指數不超過110%。
按照道標傷殘等級確定一般人身損害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科學性存在爭議。按照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殘疾賠償金、定殘后的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確定。由於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國家標准缺失,目前審判實踐中基本上按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方法計算殘疾者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即計算出殘疾者應分擔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后,再乘以其相應的傷殘等級賠償指數。按照此種計算方法,受害人構成傷殘等級的,即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不考慮受害人是否喪失勞動能力。此種計算方法的科學性一直存在爭論,但不可否認的是,此種計算方法是在沒有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標准情況下的唯一可行之計。
安徽省高院課題組認為,民事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國家賠償中均涉及一般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以道標或者工標作為評定標准或者依據,無形中擴大了道標、工標的適用范圍,法律適用不嚴肅﹔同時,如前所述,這種替代適用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的一系列問題。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作了大量探索,但效果不盡如人意。如為解決定殘后的護理費無確定標准問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3條參照工傷的有關規定,將護理依賴程度區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但實踐中仍反映此標准難以執行。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統一的人身損害傷殘等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國家標准,保証法律實施的統一。道標、工標已經實行多年,尤其是道標,近幾年幾乎成為一般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的國家標准,該標准已為社會公眾基本接受,在道標、工標基礎上制定一般人身損害傷殘等級、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評定的國家標准完全可行。
安徽省高院課題組建議,統一鑒定標准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制定頒布有關國家標准,二是明確有關國家標准的選擇適用。
——制定統一的一般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國家標准。
——制定統一的一般人身損害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國家標准。
——修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在一般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時禁止參照工標﹔國家標准頒布實施前,參照適用道標。
——修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對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以及多等級傷殘的賠償附加指數、總賠償指數作出明確規定。
——修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增加規定定殘后的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法﹔尤其要明確在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國家標准出台前,如何參照適用傷殘等級計算確定被撫養人生活費用。(記者李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