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農地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對於加速傳統農業改造,發展現代農業,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都有著重要作用。然而目前一些地方在認識上存在一些誤區,認為農地規模經營就是規模越大越好、土地流轉期限越長越好,忽視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忽視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階段性特征,不顧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十分不穩定的現實,不顧土地流轉需要遵循的市場化規律,用行政力量強行推動農地大規模流轉經營。甚至把引導城市工商企業下鄉大規模圈地作為招商引資政績,且不論轉入方有沒有能力,有沒有意願,有沒有條件經營農地,一律敞開大門,來者皆納,不設資質,不限規模。此舉堪憂。
農地流轉是農村勞動力就業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后,農業農村發展中出現的一種新的經濟現象,最初表現為農戶間的土地代耕代種和土地互換。隨著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一些新型農業主體的出現,農地流轉形式不斷豐富,發展為轉包、轉讓、互換、租賃、入股等多種類型,出現了今天農地流轉活躍的格局,為促進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開辟了新路徑。中央及時總結各地的探索實踐,加強引導,初衷是通過互換等形式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通過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及農民合作社解決適度規模問題,但不少地方的做法顯然與中央的意圖有悖。一是靠行政推動農地大規模經營,不符合人多地少的中國國情,容易產生“擠出效應”,擠佔農民利益,尤其是擠佔農民就業和發展空間。首先,使絕大多數靠家庭經營的農民無力競爭,增收更難。據農業部典型調查顯示,工商企業直接經營農地,原承包農戶的勞動力隻有20%左右能夠進入企業工作,“既收取流轉費又賺打工錢”代表不了大多數農民的實際情況。其次,使無業農民劇增,一百個人的地給一個人種,其余99個人到哪裡去,去干什麼?在城市就業能力已經超負荷的狀態下,無異於火上澆油。二是加劇土地流轉“非糧化”和“非農化”傾向。一些企業過多的資金無處投放,盲目投向農業,既沒能力也無願望搞農業生產,僅僅為了圈佔土地,造成圈佔后的土地或粗放經營或大面積長時間荒蕪,造成本來十分稀缺的土地資源的巨大浪費﹔一些企業為了贏利,僅搞象征性的農業開發項目,套取各項補貼,多數會搞“非糧化”生產,有的甚至進行“非農化”建設。據有關部門調查顯示,在一些地區工商企業租地種糧食的隻有6%。糧食播種面積如果大幅度減少,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的糧食安全。三是一些企業圈佔土地后,大搞掠奪式經營,破壞地力,污染環境,干幾年換個地方,再如法炮制,給以后留下許多隱患。四是資本化經營應對風險能力差,影響國家糧食安全。承包大戶普遍種植糧食,但其抵御災害能力比較差,加上種植面積大且結構單一,一旦遇災就會造成嚴重損失。大規模經營不具有小農經營的靈活性,后者可以根據土地的條件選擇不同的品種,保証穩定的產量。五是一旦企業經營遭遇風險,作為土地轉出方的農民利益首先受損,若無力兌現合約,容易誘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六是導致農村社會治理結構發生不確定性變化。大規模的土地流轉,切斷了自發流轉形成的農民群體之間的良性循環,消解了原來在農業生產和農村社會中的骨干力量,對鄉村社會秩序造成巨大沖擊。同時農民在城市務工經商還不夠穩定,一旦經濟形勢嚴峻,他們被迫返回農村,將無地可種,甚至無處可住,在農村可能會出現無房無地或有房無地的農民。因此,當務之急應盡快建立農地流轉經營的准入與退出制度,有效遏制不切實際的盲目推進規模化經營、掠奪式經營和粗放經營等不良現象,使有限的土地資源得到合理開發和高效利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農地流轉建立了嚴格的准入與退出制度,如日本對土地流轉對象規定了嚴格的資質認証條件、經營管理條件、項目實施條件等。
建立農地流轉經營的准入與退出制度,可由國家出台宏觀政策,各省再根據省情出台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