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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奇:應盡快建立農地經營的准入與退出制度

2013年12月24日15:14   來源:中國發展觀察雜志社

原標題:應盡快建立農地經營的准入與退出制度

  建立規范的退出制度

  農地經營的退出主體是農戶和企業,退出分為主動退出和被動退出,應分類設計退出制度。

  (一)農戶退出

  1.主動退出。農戶主動退出承包地經營,應是進城務工經商且有穩定職業和收入的農民,他們應具備一定條件,退出應給予激勵政策。

  (1)主動退出應具備的條件。具有其他非農穩定職業和收入,且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3年以上人員﹔在城鎮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商品房、單位福利房,實際承租3年以上的市區、縣城成套單元樓房)﹔戶口舉家遷入城鎮。

  (2)激勵政策。一是經濟補償。自願退出承包地的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退出的承包地,由集體流轉,按當地流轉費用加農業直補的平均值以10年計算給予一次性補貼,主要用於農村居民在城鎮落戶后的醫療、養老保險等費用補貼。補貼資金由省、市、縣相關部門依照國家現行土地政策制訂具體操作辦法。

  二是就業創業扶持。主動退出土地的農民可享受城鎮相關的就業扶持和就業優惠政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主動了解這部分群體就業培訓的意願,將他們職業能力培訓、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和小額擔保貼息貸款納入當地政府計劃中。

  三是平等的社會保障。主動退出土地的農民可享受城市保障性住房、醫療衛生、子女教育以及按現行規定執行城鎮居民的各類社會保險政策待遇。對在遷出地已參加了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居民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可按國家和各省政策做好銜接工作。

  2.被動退出。由於能源、交通、水利、軍事等公益事業建設,工業園區和經濟開發區建設,招商引資,興辦企業以及商業、旅游、娛樂、房地產等建設用地,需要征收農民土地,應建立以“居住安置、經濟補償、就業扶持、社會保障”為主,“留地安置、入股分紅安置、實物安置、租金安置”為重要補充的失地農民安置模式,實現征收土地與勞動力安置、失業保險同步進行。

  (1)居住安置。有條件的地方採取兩套房安置,失地農民可享受城市保障性住房政策。

  (2)經濟補償。優化土地征收程序,必須保障農民在土地征收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司法最終裁決權。建立科學的征地補償機制,依據地租和地價規律的要求,完善農村土地價格的形成機制,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征地補償標准體系。國家應大幅提高對農民的征地補償標准,具體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產業用地及其配套基礎設施補助費用、拆遷安置用地配套基礎設施補助費用等。改進補償方式,一是將征地補償款的50%一次性兌現給失地農民,二是將征地補償款的另外50%可以入股到征地項目上,作為失地農民的股金參與分紅,解決長久生活問題。也可探索其他方式。

  (3)就業扶持。建立失地農民創業就業培訓和獎勵扶助機制。將失地農民列入下崗職工范圍享受企業下崗職工同等的相關優惠和扶持政策、建立失地農民自主創業和就業獎勵扶助制度、對招用失地農民的企業給予獎勵和政策優惠等,多渠道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

  (4)社會保障。建立失地農民醫療、養老和子女上學等保障制度。將失地農民納入大病統籌范圍,以失地農民自願繳納為主,村集體、政府、征地主體各繳納一部分組成保險金,並在土地征用補償金內強制建立醫療保險收繳制度﹔按照城市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解決失地農民無錢養老的后顧之憂﹔對失地農民子女上大學和就業實行獎勵扶持政策,使其融入城市生活。

  (二)企業退出

  1.主動退出。工商資本為主的龍頭企業因市場需求不振,或因企業經營不善,或因各種糾紛而導致合同無法執行,致使他們利潤下降甚至發生虧損,無力支付租金,他們就會撤離農村,放棄租賃的承包地。企業應該足額支付農戶租金、適當支付違約補償,按質按量進行土地復耕。

  一是支付租金。企業主動退出承包地前,應足額支付農戶土地租金,無能力支付的,從其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中支取。

  二是違約補償。企業主動退出農地經營,因沒有履行流轉合同,存在違約責任,應適當向農戶支付違約補償金,無能力支付的,從其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中支取。

  三是復耕。企業主動退出承包地,應主動拆除有關農用設施,按質按量進行土地復耕。

  2.被動退出。由於能源、交通、水利、軍事等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征收企業流轉的農民土地,國家應承擔企業經濟補償,如:對農戶的有關補償、就業安置及社會保障。同時足額補償企業的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產業用地及其配套基礎設施補助費用、拆遷安置用地配套基礎設施補助費用等。企業因公益事業建設被動退出農戶承包地,政府應幫助企業流轉新的適合的承包地,保障企業可持續發展。

  作者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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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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