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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奇:應盡快建立農地經營的准入與退出制度

2013年12月24日15:14   來源:中國發展觀察雜志社

原標題:應盡快建立農地經營的准入與退出制度

  建立嚴格的農地准入制度

  農地(主要是耕地)經營實行許可証制度,按照糧食、油料、棉花、蔬菜、畜禽規模化養殖等種養業品種進行分類指導,實行國家、省、市、縣、鄉五級分級審核許可。

  (一)准入領域

  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鼓勵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土地,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鼓勵種植糧食、油料、棉花、蔬菜和發展規模畜禽養殖﹔引導城市工商資本投入農業農村,採取公司加農戶、公司加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訂單農業等方式,重點從事種養業產前、產中和產后服務(如農業生產資料供應服務、機械化耕種、收獲、農業技術服務、農產品加工及貯藏、運輸、銷售等)、設施農業、畜禽規模化養殖,以及農村閑置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自己沒有能力開發的“四荒”等自然資源開發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產業,帶動農戶發展產業化經營﹔從制度層面推進企業與農戶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採取保底收購、股份分紅和利潤返還等方式,讓農民更多地分享加工銷售等后續增值收益。

  (二)經營主體

  流轉農戶土地,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農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涉農企業。

  (三)資質審核

  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合作社和企業等經營主體流轉使用農戶承包地,進行資質審查,著重審查受讓方信譽度、資金實力、技術力量、產業規劃、管理能力、履約能力。

  (四)流轉面積

  經營主體流轉農戶承包地進行糧食、油料、棉花、大田蔬菜種植。100-300畝由鄉鎮政府審批,300-5000畝由縣政府審批,5000-10000畝由市政府審批,10000畝以上由省政府審批。(流轉農地從事畜牧養殖的各省可另行制定標准)。

  (五)流轉期限

  經營主體租賃農戶承包地進行糧食、油料、棉花、大田蔬菜種植。5年以下由鄉鎮政府審批,5-10年由縣政府審批,10-15年由市政府審批,15年以上由省政府審批。

  (六)項目審查

  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環境保護、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項目的預期效益及經營風險。

  (七)建立土地流轉風險防范機制

  農村土地流轉可能面臨的風險大致有:農民失地又失業風險、社會融入風險、鄉村債務風險、糧食安全風險、土地質量風險、生態環境風險等。一是建立農地流轉風險評估機制,包括風險評估實施主體、評估責任主體、風險評估程序。二是構建農地流轉糾紛的風險預警機制。提高農民對農地流轉的風險識別和風險防范能力,提高基層干部依法行政素養,改進農地流轉中的政府服務方式,維護農村土地流轉中的自願、公平、有序原則。採用先進技術搭建具備風險分析、監控預測、動態決策、綜合協調、應急聯動、風險評估等功能的社會風險預警平台,實現農地流轉風險出現時的及時有效應對。完善農地流轉中民間調解、行政裁決、司法訴訟等糾紛解決機制。三是建立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通過推廣使用土地流轉示范合同,鼓勵建立和完善土地租金預付制度。在土地流轉面積較大地區,鼓勵建立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通過政府補助、流入方繳納等方式,保障基金由企業、村集體和鄉政府集體保管。一旦企業出現經營不善時,可用此基金來化解風險,對農民予以補償。

  (八)成立農地經營准入審批委員會

  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農業、林業、國土、發改、財政、科技、環保、工商、質監、商務、金融等部門參加的農地流轉經營准入審批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農業或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工商企業、農業專業大戶、較大的家庭農場、涉農企業等租賃農戶承包地的准入審批,審批前置條件是充分與農民協商,達成一致。

  (九)實行嚴格的監管制度

  1.加強農地經營權轉移管理。村域范圍內的農戶間流轉可自由進行,但須經村委會審核備案,變更手續。超越村域范圍的農地經營權流轉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流轉雙方應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並到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機構辦理流轉合同鑒証手續。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有關資料,按管理職責分別由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進行歸檔,並建立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記載和反映流轉情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由省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進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流轉后,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部門聯動協商機制,加強農村土地用途管制。

  2.保障農村土地流轉收益。土地流轉雙方應根據土地質量、產出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合理確定流轉價格。流轉期限超過5年的,應當建立價格調整機制,明確約定調整時限和幅度,分時段確定流轉價格。流轉雙方應對各種政策性補貼、流轉期滿后地上物權屬及補償辦法、土地征佔應得補償的歸屬等作出明確約定。確權確地到戶后流轉的,流轉收益歸承包農戶所有﹔確權確利和確權確股流轉給村集體,由村集體統一經營或流轉給其他經營主體的,土地收益要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專戶儲存,並嚴格履行民主程序,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確保及時、足額兌現到農戶。

  3.用途管制。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嚴格遵守農地農用原則,嚴禁從事非農建設,嚴禁破壞耕作層。強化土地流轉用途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切實糾正農村土地流轉后的耕地“非糧化”、農地“非農化”經營問題。鄉鎮政府要強化對流轉農用地和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監管,將其納入日常土地巡查范圍,明確村級監管責任,對不符合規定要求、違法違規用地的,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制止、早查處,切實維護土地管理秩序。

  4.處罰。國土部門應進一步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巡查力度,發現經營者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擅自改變基本農田、耕地、設施農用地用途及設施農用地到期不復耕等,不按規定使用土地行為的,應協調相關部門採取停電、停水、停辦營業執照等有效措施,及時制止破壞耕地行為,並明確由鎮政府負責拆除、復耕,向經營者收取復耕相關費用。涉及的有關責任單位、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佔用耕地和基本農田的,要依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必須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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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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