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集體資產股份的權能
除了承包地、宅基地外,一些地方特別是城郊農村,還有大量的集體經營性資產。隨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平等入市,一些地方的村級集體資產將會大幅度增加。如何用制度管好這些集體資產,關系農民切身利益,也關系村干部自身安全。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在這方面,改革的空間更大、法律障礙更小、步伐應該更快。
為此,在集體資產較多的地方,應該加快推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方向是將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所有人,實現“農民變股東、資產變股權”,實現從“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的轉變。農民獲得的集體資產股權,不僅應有佔有、收益的權能,而且應有處分的權能,也就是可以抵押、擔保、轉讓、繼承。農民既可以長期持有集體股權,也可以有償退出集體股權。這有利於人口流動。在不斷完善治理結構的基礎上,甚至可以增資擴股,使集體經濟的產權結構更加開放,而不是繼續封閉。這可以增強其活力。
作者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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