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逐步實現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十八屆三中全會后,官員財產申報這個提及多年但至今未真正落實的制度有望提上推進日程。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這裡用的是公開而不是申報或者報告,意味著官員每年填寫有關表格上交組織部門封存的做法將被打破,新提任官員財產、收入、婚姻、出國境及其配偶子女投資經商和出國留學、定居等事項將在一定范圍內公開,這與原來的做法有了質的變化。
當前這項工作的試點主要集中在縣(市)的科級干部中進行,全國各地試點效果都比較好。下一步要做好這項工作,筆者認為要從四個方面推進:一是試點的官員級別應逐步提高。現在試點的多為縣(市)新提任的科級干部,接下來應逐步向市級、省級和中央新提任干部中試點。二是要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推開,用5到7年時間要求所有新提任干部都必須公開有關事項。三是公開的范圍應逐步擴大。現在一般的公開范圍是在本單位內部,極少向社會公開。參照國外和香港、台灣的做法,也不是每個官員都需要向全社會公開。筆者認為一般干部在單位內部公開是適宜的,需要人大選舉產生的官員同時應向人大有關部門公開,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新提任的省、市、縣、鎮黨政一把手應向社會公開。四是制定出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和公示法》,以法律形式將試點成果固定下來,並在我國實行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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