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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邸制報告起草人汪玉凱談中國特色官邸制 

官邸制范圍應限定4類官員

2013年12月12日08:20   來源:京華時報

原標題:官邸制范圍應限定4類官員

官邸制,作為一種公務人員住房的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探索實行官邸制。短短幾個字,瞬間成為社會討論的熱點。作為“中國特色官邸制研究”課題負責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汪玉凱近日接受了京華時報的專訪。他介紹,課題報告由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以建議形式上報中央,建議提出了適用於官邸制的4類官員。

□談背景

為何起草?遏制以權謀房

京華時報:官邸制報告在什麼背景下起草的?

汪玉凱:1998年“房改”以前,我國的領導干部曾長期享受著國家福利分房,“房改”后,官員住房逐步走向市場化。

在這個過程中,產生了一些嚴重的住房腐敗問題。比如部分領導干部超標違規、非法佔有、集資建房等,或者利用手中職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置商品房、限價房等。至於領導干部因為工作調動、異地任職,或者高級干部進京等,由國家為其提供住房中存在的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問題,更是相當普遍。

可以說,部分領導干部“以權謀房”,已經成為領導干部腐敗的新形式、新趨勢。干部住房監管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官邸制的課題在今年7月形成了三個研究報告《國外官邸制研究》、《中國古代官邸制研究》和《當前我國領導干部住房現狀分析與改革趨勢》,並以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的名義及《關於建立中國特色“官邸制”的建議》上報中央,最后被中央採納,體現在《決定》中。

□談范圍

對象是誰?針對4類官員

京華時報:官邸制實施范圍包括哪些?

汪玉凱:官邸制人員適用范圍宜限定在四個方面。一是黨和國家領導人中的總書記、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全國人大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書記、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人大主任、政協主席以及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三是市、縣(含縣級市)兩級的書記、市長縣長、人大主任、政協主席、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四是異地交流的領導崗位如組織部長、紀委書記等。如果不屬於異地交流任職的官員,可以執行正常的房改政策,不屬於適用官邸制的范圍。

京華時報:官邸制能否解決現存的住房腐敗?

汪玉凱:中央雖然採納了課題組的建議,但官邸制的具體實施范圍、對象等等都還需要中央進一步確定方案,將來具體哪幾級官員需要實行官邸制,還需中央進一步確定。

官邸制並不是萬能的制度,它不能解決所有的官員住房問題,僅隻能解決重要職位官員在任期間的住房問題。但從長遠角度來講,官邸制是有利於防止腐敗、防止“以權謀房”現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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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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