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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理論評價與現實選擇

孔祥智 劉同山

2013年12月10日14:20   

具體來看,為了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必須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

在目前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總體穩定、農民群眾對土地承包關系比較滿意的背景下,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就是要把現有土地承包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全部落實下來,搞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証工作,確保承包合同到戶、承包地塊和面積明確,把農民承包土地的各項權利依法落到實處。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有兩個重要的作用。首先,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有助於鼓勵農民增加農業投入,提高土地的生產率。正因如此,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期15年即將期滿時,1993年中央11號文件規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長30年不變”,從而穩定了農民對土地收益預期,同時開啟了以“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為特征的第二輪承包進程,形成了現有土地承包關系。其次,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有利於緩解因土地調整引發的耕地細碎化及其帶來的社會矛盾。在我國的雙層經營體制下,土地承包主要與農民戶籍相關聯。近幾十年來,我國農村戶籍人口數量增長幅度較大,如果根據戶籍人口的變動而頻頻調整土地承包關系,無疑會導致農村耕地的進一步細碎化。而且土地承包涉及面廣量大,情況復雜,土地調整往往會引發許多社會矛盾和利益糾紛,不利於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穩定土地承包關系還涉及到集體林地承包、草原承包和海洋灘涂、荒山、荒坡承包等,限於篇幅,本文均不予討論。

2.實現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

所謂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從字面意思理解,就是在第二輪承包“30年不變”到期以后,農民與集體之間的土地承包關系長期延續,相應的面積、地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然保持不變,農民對承包經營的耕地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長久不變。但是,我們認為,長久不變還有另外一層意思,亦即我國農村基本制度的核心——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長久不變。因此,長久不變既不是耕地承包期30年的簡單延長,更不是割斷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的重新承包,而是對現有承包關系的穩定和延續,是完善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大舉措,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長久不變能夠使《物權法》所規定的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用益物權真正實現,強化了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在雙層經營體制下,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能夠保証農民免於失去土地所有權(雖然土地流轉可能在一段時間讓其失去經營權)。大量農村勞動力在城鄉之間“候鳥式”轉移,要經過相當長時期才能達到均衡,農民有了長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在城市和鄉村之間有所緩沖,不至於成為城市貧民,也無須為基本的溫飽而擔憂。對土地這種特殊物品,權能時期越長,其價值就越高,這不僅有利於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也能夠促進城鎮化的可持續發展,有利於整個社會的穩定。

實現長久不變,關鍵在於確定一個既符合現有法律法規又使農民充分認可的起點。人多地少的稟賦及其特殊性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必須把公平放在首要位置,在此基礎上通過制度創新和技術創新實現效率的提高,否則,任何貌似有效的制度設計都會被農民所摒棄。那麼,這個“起點”如何確定?按照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的要求,“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強化對農村耕地、林地等各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証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准、四至不清等問題。”目前農業部門正在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証工作,我們認為,要以此為契機,把確權登記頒証作為長久不變的起點。自1993年開始第二輪承包后,大部分村都按照1993年中央11號文件的要求,“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因此,按照確權后的承包格局頒証並作為長久不變的起點,廣大農民應該是認可的。至於還在進行“小調整”或者“大調整”的少數村(約佔5%左右),應當由當地農民自行決定長久不變的起點,或者以最后一次調整前作為起點,或者進行再一次調整。但無論如何,起點一經確定,就不再變動,實現長久不變。當然,在確定起點時,要妥善處理前述二輪承包時放棄耕地的農民、大城市郊區和工業化程度較高村中部分農民的權益問題。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確定長久不變的起點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最后一次機會。

3.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僅蘊含著要通過進一步完善政策和法律,給予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加切實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且包含了要通過完善土地承包權能,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性質更加充分、更加徹底,進而更好地實現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政策導向。

《物權法》第125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第12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還規定了土地承包收益可以繼承。綜合起來看,農民依法對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繼承等權利,並且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人(農民)依法獲得相應補償。這些權利構成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能結構,是法定權利,是設立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之上的承包人的用益物權。但也要看到,包括《物權法》在內的各項法律之間,依然存在著不一致甚至矛盾的地方,必須盡快予以修改,尤其要修改已經嚴重滯后於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土地管理法》。要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法律制度,落實2013年一號文件的精神,盡快落實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進一步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其他權利,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保護。事實上,正是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物權法》相結合,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才迅速發展起來。也正是日漸活躍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建立和完善,才使以家庭承包經營為核心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斷趨於穩定。

(二)推進農村經營體制機制創新

農村改革30多年的歷史表明,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具有優越性。但是在實踐中,各地或者僅注重“分”忽視了“統”,或者在統的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農戶經營規模過小,統一經營不夠,是我國農業經營體制的重大缺陷。同時,隨著農村轉移勞動力的數量增加,農民老齡化、農業兼業化副業化的態勢越來越明顯,再加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低,農產品市場體系、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國家農業支持保護體系不健全,農業持續發展面臨著巨大挑戰。並且,隨著經濟發展、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廣大農民視野、就業和發展的機會的擴大,土地已經由1980年代的社會保障和生存資料演變為社會保障和發展資料,其中,社會保障資料功能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保持穩定﹔生存資料功能則由於土地的稀缺性要求公平性,包括起點公平,也包括過程公平,這是1980年代土地頻繁調整的內在﹔而發展資料功能則要求土地在穩定的基礎上具有部分或全部資本功能,這是近年來土地流轉速度大大加快的內在原因。因此,推進農業經營體制創新,必須准確把握對於農民而言土地功能的變化。

為了應對新形勢,十七屆三中全會把“推進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加快農業經營方式轉變”作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內容,並從“統”和“分”兩個層次提出了“兩個轉變”的政策要求,即“家庭經營要向採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式轉變,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集約化水平﹔統一經營要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這表明,在分的層面,中央已經認識到,超小規模家庭經營難以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為了進一步發揮家庭經營的優勢,必須推動農戶從傳統小生產者向採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現代經營主體轉變。但是,按照舒爾茨的邏輯,高度兼業的傳統小農戶既沒有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和提高集約化水平的意願,也缺乏運用現代農業科技、獲取規模經營效益的能力,因此,《決定》把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作為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的重要內容進行了部署。在統的層面,中央充分認識到,當前“統”的職能發揮不暢已經嚴重制約了現代農業的發展,為了提高農業產前、產中、產后的組織化程度,就要鼓勵農戶聯合與合作,就要發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強化農戶與其他涉農主體的利益聯結。其中,中央特別強調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不僅將其作為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重要方式,還期待它能“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此后,如何在新形式下創新農村經營體制機制,成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制度的重要內容。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要推進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2010年中央一號文件,再次強調了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兩個轉變”,並且在統的層面上,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各種農業農村社會化服務組織進行了具體安排。2012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了可以通過政府訂購、定向委托、招投標等方式,促進提高農業產前、產中、產后的組織化程度,推動農村經營體制機制創新。黨的十八大報告進一步強調,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把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作為農業生產經營體制機制創新的重要內容,提出要扶持聯戶經營、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農村經營體制機制創新的根本目標,是在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久不變的基礎上,多措並舉,重點解決農民承包地經營規模過小、農村勞動力結構性短缺和農業統一經營程度不足等難題。這需要從三個方面協調推進。

1.提高規模化經營水平,解決農地細碎化問題

隨著農業現代化的推進,我國農地過度細碎化和農戶分散經營引發的問題開始顯現,推進農地規模經營日益受到中央的重視。早在1987年,中央5號文件就明確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穩妥地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1990年,鄧小平指出“兩個飛躍”,要“適應科學種田和生產社會化的需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近幾年來,農業技術進步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讓適度規模經營的需求愈發迫切。應對這種情況,新世紀以來,多個中央一號文件都對加快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做出了具體安排。

2005年的一號文件提出不得隨意收回農戶承包地、強迫農戶流轉承包地,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經營自主權”。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必須在農戶自願、有償的前提下依法進行,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2006年,一號文件對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表現出更加積極的態度,指出“要健全在依法、自願、有償基礎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隨著各地土地流轉的迅速興起,2007年一號文件強調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針對土地流轉中出現的強迫農民流轉、“反租倒包”和通過流轉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等問題,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要求盡快完善土地流轉合同、登記、備案等制度,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進一步培育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市場環境。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明確,“允許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此后土地流轉全面加速,一些不當做法和新問題也頻頻出現。針對這一情況,2009年一號文件再次強調了土地流轉的“三個不得”,即“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2010年一號文件要求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健全流轉市場,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基礎上,通過土地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2012年一號文件提出要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並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為了應對近期出現的新情況,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對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做出了更為全面的安排,一是要求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支持和鼓勵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二是鼓勵農民採取互利互換方式,解決承包地塊細碎化問題,發展規模經營﹔三是強調土地流轉的“四個不”,即不搞強迫命令、不損害農民權益、不改變土地用途、不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四是規范土地流轉程序,逐步健全縣鄉村三級服務網絡,強化流轉服務。

中央的支持和鼓勵迅速提高了土地流轉的速度和農地規模經營的程度。截至2012年底,全國家庭承包耕地流轉總面積達到2.7億畝,比2007年底增加2億多畝,6年間增加了4.22倍﹔流轉面積佔家庭承包經營耕地面積的比例達21.5%,比2007年提高16.3個百分點,增幅顯著。經營耕地面積在10-100畝的農戶達到了3033.3萬戶,其中經營面積30畝以上的種植專業大戶超過900萬戶(土地耕種面積超過5.1億畝),50畝以上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276萬戶。

從各地的情況來看,適度規模經營發展迅速。山西省的農地規模經營,從2008年的84萬畝增加至2011年6月的260萬畝,佔總耕地總面積的比例也由不足2%增加到6%。黑龍江省2009年農地規模經營的耕地總面積僅為1803萬畝,佔農村耕地總面積的13.87%,2012年7月規模經營面積已突破4000萬畝,比例增加到30.77%。內蒙古自治區2011年底的規模經營主體為10萬戶,耕種面積達到2231萬畝。 在現代農業較為發達的江蘇省和浙江省的一些地方,農地的規模化經營推進速度更快。據江蘇省農委的數據,截止到2012年7月,該省農地規模經營比例高達50%左右。 而截止到2011年底,浙江寧波市的規模經營面積已經高達61%。此外,在山東、黑龍江、河北等地,受多方面因素的推動,農地的適度規模經營也快速推進。當然,由於人均耕地面積不同,各個地方對規模經營的界定也不同。黑龍江將面積在30公頃(450畝)以上的認定為規模經營,在山西、浙江、江蘇等地則將規模經營界定為不少於50畝。其他的大部分地方,如內蒙古、山東、安徽、河北等地都將規模經營面積界定為100畝。這種對規模耕種面積的不同要求,既體現了當地的實際情況,也符合中央要求的“適度”精神。

總之,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是轉變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的重要抓手,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然選擇,也是提高主要農產品自給水平的重要舉措。不過,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從現有的政策文件來看,中央並沒有把土地流轉作為實現適度規模經營的唯一路徑,而是鼓勵多種形式、多種內容的規模經營,如聯戶經營、農民合作社經營、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帶動經營等。

2.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解決“誰來種地”的問題

經營主體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農業經營主體已由改革初期相對同質性家庭經營農戶佔主導的格局向現階段多類型經營主體並存的格局轉變。 發展現代農業需要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准確判斷各類經營主體的利益關系,適時調整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生產關系,正確引導和合理扶持各類新型主體的健康發展,可以為農業和農村改革發展注入新的活力,扭轉農業兼業化副業化、農民老齡化、農村空心化的趨勢,推動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和農業現代化協調發展。

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就業,農業勞動力數量減少、素質結構性下降等問題日益突出。尤其是近幾年,許多地方留鄉務農的以婦女和中老年為主,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比重超過50%。佔農民工總量60%以上的新生代農民工不願意回鄉務農, 我國農業微觀經營主體發生著深刻變化,傳統的家庭承包經營戶的衰落讓“誰來種地”成為一個重大而緊迫的課題。作為家庭經營的有力補充,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受到廣泛關注。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我國實現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跨越的必然要求,也是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舉措。近年來,為了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穩定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中央開始著力培育新型經營主體。

2005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對專業合作組織及其所辦加工、流通實體適當減免有關稅費。2006年,中央一號文件開始從法律和制度著手,提出要加快立法進程,加大扶持力度,積極引導和支持農民發展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但這一階段,中央的主要思路是讓農民合作組織為農民提供生產服務,提高農戶的產業化程度,讓農民從產業化經營中得到更多的實惠。2007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要求培育現代農業經營主體,積極發展種養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龍頭企業和集體經濟組織等各類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的經營主體。2008年,為了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加強農業標准化,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扶持發展農機大戶、農機合作社和農機專業服務公司,而且要通過農業標准化示范項目,引導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科技示范戶和種養大戶率先實行標准化生產。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培養新型農民合作組織,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法》實施以來專業合作社蓬勃發展的實際情況,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著重強調要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從人員、財政、金融、登記等方面做出了具體安排,並要求開展示范社建設行動,在金融支持和國家項目扶持方面要向合作社傾斜。此外,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還要求加大對農機大戶、種糧大戶和農機服務組織的扶持力度,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2010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為了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要推動家庭傳統手工經營向採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推動統一經營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要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政府補助、貸款擔保和自辦農產品加工企業方面給予照顧。文件還提出,新增農業補貼適當向種糧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2012年,為了進一步推動種糧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的發展,中央一號文件再次強調新增農業補貼向它們傾斜,並提出要加大對它們的信貸投放力度。與以前不同,201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在序言中特別指出,要在充分發揮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優越性的基礎上,著力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為了創新農業生產經營體制,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文件要求尊重和保障農戶生產經營的主體地位,培育和壯大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的家庭農場,在2013年一號文件中多次出現。中央將家庭農場作為與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並列的一種新型經營主體來扶持,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此外,在2013年一號文件中,中央還首次提出要支持聯戶經營,並指出要像對待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一樣,創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環境,採取獎勵補助等多種辦法對其加以扶持。

從我們調研的情況看,當前我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至少包括專業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專業服務組織等部分。專業農戶是家庭勞動時間大部分用於農業中的某一產業,且收入佔全部收入50%以上的純農戶。大體上又可分為兩類,一是種植或者養殖規模較大,尤其是從事種植業生產的農戶,流轉了大量土地,形成了規模化種植。這類農戶一般被稱之為“專業大戶”。第二類就是除了專業大戶之外的其他專業農戶,種植戶一般沒有流轉或者流轉較少土地,但專業化水平很高,如山東壽光的菜農、陝西富平的果農等﹔養殖戶一般規模較小,如養豬戶的養殖規模一般在50左右,奶牛養殖規模一般在20頭以下等,但專業化水平很高,其種植業也主要是為養殖業服務的。綜合農業部門的各項數據,在1.67億純農戶中,專業農戶數量大約為一半左右。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專業大戶發展的基礎上,開始培育多種形式的家庭農場,實現農業經營的企業化、規模化、機械化和知識化,如農業部試點的吉林延邊專業農場、上海鬆江家庭農場、湖北武漢家庭農場、浙江慈溪家庭農場等。按照我們的理解,家庭農場就是達到一定規模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了的專業大戶。具有家庭經營、適度規模、市場化經營、企業化管理和經營者知識化等顯著特征。在上述兩類主體中,如果說“新”,家庭農場是在政府引導下新出現的,屬於新型經營主體。目前,國家工商總局、農業部等部門也在積極准備創立家庭農場的登記制度,一旦實施,並輔之以優惠政策,具備條件的專業大戶大都會注冊為家庭農場,其數量會大量增加。可以預料,這一制度創新將會對我國的商品農產品供給提到基礎性作用。

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作為現代農業的經營主體之一,專業合作社主要起到兩方面的作用,一是以農戶,尤其是專業農戶為主要成員,為他們提供一定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據農業部統計,95%的合作社能夠為成員提供有效的技術信息服務,成為連接小農戶和大市場的有效載體。二是成為流轉土地的重要主體之一。近年來土地流轉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農民專業合作社逐漸成為重要的流轉主體,江蘇、浙江等地還出台地方法規鼓勵農民以土地入股專業合作社。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加大力度、加快步伐發展農民合作社,……鼓勵農民興辦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類型合作社。”極大地拓寬了農民合作的領域和內容,使合作社真正成為集生產、銷售、服務、融資、投資等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性新型經營主體。

作為我國現代農業的重要主體,農業企業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一般不直接從事第一產業的生產活動,而是以“龍頭企業+農戶”的形式為專業農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應該說,自上個世紀中期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的農業產業化政策對提高農業現代化水平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二是農業科技企業,如從事種子、種苗生產的企業。三是規模較大的專業農戶為了生產經營或貸款的方便而到工商部門注冊的企業。這三類企業在界定或統計時會有一定的重合的部分,如部分較大的農業科技企業可能會被納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范疇。從調研情況看,農業企業既有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功能,又有採取“公司加農戶”方式為農民服務的內容。

專業服務組織指在現代農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以為農業生產環節服務為核心內容的社會組織,有的以企業的形式出現,有的以合作社形式出現,有的則以個體或個體聯合的形式為農民服務,最典型的如農機服務組織。一些地區出現的“抓豬隊”、“抓雞隊”、“打棗隊”等也屬於這類組織。

截至2012年底,全國有50畝以上的種植專業大戶276萬戶、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68.9多萬個、農業龍頭企業11.1萬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涌現,不僅回答了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后,“誰來種地”的問題,還強化了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並通過專業化、集約化和社會化提高了農業經營效益,增加了農民收入,穩定了農村生產。我國農業發展邁進了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跨越的新階段,農業生產經營方式開始了由傳統小農生產向社會化大生產加快轉變的新階段。至2013年,我國從傳統農戶經營向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經營的幾種發展態勢逐漸明朗:一是專業化的小規模農戶和兼業農戶可以組建農民合作社,可以由專業大戶或家庭農場領辦,也可以由其他農村能人領辦,通過合作社為成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二是傳統農戶中的小部分種糧能手或經營能人發展為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獲得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生產經營的優勢﹔三是既無法發展成為家庭農場,暫時也不願意加入農民合作社的小規模農戶,可以走聯戶經營的路子﹔四是不僅小規模農戶、專業大戶或者家庭農場,甚至規模不大的農民合作社,都可以和規模較大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相連接,通過龍頭企業對接國內市場乃至國際大市場﹔五是近年來在各地出現的專業服務組織為小規模專業農戶和兼業農戶提供了大量專業化服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勞動力季節性供給不足等問題。具體分析可見本文第四部分。

當然,我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尚處於發展初期階段,仍然面臨諸多制約,培育速度需要提高,經營水平急需改善。針對新型經營主體發展面臨的問題,必須通過深化農村改革,創新政策、體制和機制,進一步調整不適應生產力的生產關系,為新型經營主體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的政策和制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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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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