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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開:等量勞動互換的兩種形式 等價交換和按勞分配

2013年12月10日13:55   

通過以上分析,在這兩種不同的關系中,“勞動”內涵上的本質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勞動”的內容(即質與量兩個方面)的不同。首先,從“勞動”的質的規定性上來看:資本主義私有制下等價交換中的“勞動”是形成價值的抽象的一般人類勞動,即社會必要勞動,它是價值的實體﹔這是私人勞動轉化為社會勞動的唯一可能形式。通過物的量來看勞動的量,生產資料的優劣影響勞動生產率,從而影響形成的價值量。公有制下的等量勞動互換中的“勞動”也是一般勞動,因為它承認個人的體力和智力上的差別並依此確定個人的收入,但它已不再是私人勞動轉化為社會勞動的形式﹔它不是在價值形式上來表現其社會性,而是在直接的形式上成為社會總勞動日的必要部分。其次,從“勞動”的量的規定性上來看:在等價交換中,決定價值量的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是個別勞動時間﹔勞動時間在按勞分配的等量勞動互換中只是對勞動者貢獻給社會,和從社會消費基金中所能分得的份額大小的計量尺度。正是這樣規定的“勞動”是公有制下等量勞動互換中的勞動的特殊規定性,它是按勞分配的實體,所以稱作“直接社會一般勞動”。

第二,“勞動”的交換范圍不同。等價交換中的“勞動”是指產品生產中所花費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總和,它涉及到所有商品的交換,從而包括消費資料,也包括生產資料,即“c+v+m”之和(整個產品價值)。隻有通過全部商品的等價交換,各自獨立的生產者才能完成價值補償與實物替換,再生產才能得以維持。公有制等量勞動互換中的“勞動”不是指生產上的全部勞動耗費。公有制社會首先進行了“六項扣除”(作為公共基金部分),所以這裡勞動互換的“勞動”是在扣除之后的部分,它隻涉及消費品領域。

第三,分配方式上的不同。交換方式的不同,決定著分配方式的不同。等價交換決定了要按照生產者創造的價值進行分配,也就是依據產品中所包含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大小來分配。公有制條件下,由社會進行“六項扣除”之后,等量勞動互換決定了直接影響個人消費品分配的,只是個人向社會提供的勞動的大小,而不是依據物化在產品中的抽象勞動即價值來分配。所以,“按價值分配”與“按勞分配”是截然不同的。

第四,兩種“勞動”所借以實現的形式不同。生產資料所有制基礎上的差別,決定了同量勞動相交換的勞動的內容已經發生了改變,那麼它的表現形式也必然會發生改變。在等價交換關系中,社會必要勞動的實現形式是貨幣,因為貨幣是價值的獨立形式,充當一般等價物。擁有貨幣的多少,也就反映了佔有社會必要勞動量的大小。在按勞分配的等量勞動互換關系中,勞動不再形成價值,也不是在價值形式上進行交換,因而不可能用作為一般等價物的貨幣來表現其等量。直接社會一般勞動的實現形式是勞動憑証,而不是貨幣。馬克思說:“他從社會領得一張憑証,証明他提供了多少勞動(扣除他為公共基金而進行的勞動),他根據這張憑証從社會儲存中領得一份耗費同等勞動量的消費資料。他以一種形式給予社會的勞動量,又以另一種形式領回來。” 這張憑証,只是証明生產者個人向社會提供了一定量的直接社會一般勞動,同量的直接社會一般勞動量決定了他在社會消費資料中所應得到的相同份額。

第五,二者作用的范圍不同。任何一個社會要維持自身的存在,都必須把社會勞動和生產要素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產領域中。時間上的節約和按比例分配社會勞動是生產的“自然規律”,與社會經濟形態的具體形式無關。價值規律和有計劃發展規律則是生產一般規律在不同社會形態下所採取的具體形式,這兩個規律的實現機制分別是市場機制和計劃機制。生產資料的私人佔有,使得個人勞動無法直接作為社會總勞動,獨立生產者之間的聯系隻有通過市場上物與物的交換之后才能把私人勞動轉化為社會勞動,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全社會資源配置的規律。社會成員之間表現為等價交換關系,體現通過市場機制實現著全部資源在全社會的配置。生產資料的共同佔有,使得個人勞動直接作為社會總勞動的組成部分,使得許多個人勞動力能夠當作一個社會勞動力來使用,全社會生產要素在各個生產領域的配置由社會統一安排。因而,直接社會一般勞動不再包括生產要素的配置,它只是適用於個人消費資料的分配。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公有制下的等量勞動互換(按勞分配)中的“勞動”與等價交換中的“勞動”在質的規定和量的計量上是根本不同的,體現著完全不同的社會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所說的“同一原則”,僅僅指二者都是勞動互換這一“同一”,絕非同一個原則。所以不能以此來把“等價交換”與“按勞分配”二者等同起來,“就價值不過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社會勞動來說,等價交換也是一種等量勞動互換。根據這一點,許多人把等價交換與社會主義的等量勞動互換直接等同起來,認為等價交換能夠直接反映和實現社會主義的本質利益關系,聲稱貫徹等價交換原則就是貫徹按勞分配原則,也隻有貫徹等價交換原則,才能真正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這樣就把商品經濟直接與社會主義經濟等同了起來,這種關於二者的認識是膚淺的,或者說是不正確的。”

三、社會必要勞動與直接社會一般勞動

在理論上對決定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馬克思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與它有本質區別的按勞分配關系中的等量勞動互換中的“勞動”,還沒有形成一個廣為接受的概念。正因為這樣,也造成了人們對等價交換和按勞分配下的等量勞動互換兩種不同經濟關系的混同。我們在這裡沿用胡鈞教授的“直接社會一般勞動”概念,用於概括與社會必要勞動有質的區別的“勞動”的質和量的規定性。

在私有制商品生產條件下,私人勞動的總和形成社會總勞動。彼此獨立進行的私人勞動,不通過交換他們的勞動產品就無法滿足各自的需要,隻有通過交換他們的勞動產品才會發生社會接觸。私人勞動隻能間接地體現其社會性質。

在生產資料公有制條件下,個人勞動直接作為社會總勞動的組成部分,是直接社會的,勞動的耗費人們之間都是知道的,計量勞動者貢獻的就不再是創造了多少價值,而是直接用為社會提供的勞動時間來衡量。為了清晰地表示出公有制下等量勞動互換關系的特點,我們試著用以下公式來表達。

我們作出如下假定:記“T”表示一定時期的社會總勞動﹔“Ti”表示i這個成員的個人勞動﹔“T0”表示所有個人勞動的社會平均或社會標准,而且T0在一定時期可以看成是一個常數﹔“g”表示社會扣除或為公共基金的勞動部分佔該成員個人勞動的比率,假定所有成員的社會扣除率是相同的,那麼(1-g)就可以表示直接社會一般勞動佔個人勞動的比率(即個人消費率),而且g在一定時期也可以看成是一個常數﹔“ηi”表示該成員的個人勞動“Ti”與社會標准“T0”之間的換算比率﹔“Tci”表示該成員的社會扣除部分或為公共基金的勞動部分﹔“Tsi”表示該成員的直接社會一般勞動,也就是個體成員所支配的消費資料所代表的勞動量。

會有以下關系等式:①T=ΣTi﹔②Ti=Tci+Tsi﹔③Tci=g×Ti,Tsi=(1-g)×Ti,(Tci/Tsi)=(g/1-g)﹔④Ti=ηi×T0﹔(i=1,2,…)。通過這幾個等式,我們可以較明確地了解直接社會一般勞動與社會總勞動、個人勞動、扣除部分乃至與所有個人勞動的社會平均之間的邏輯關系。

1、我們把④式代入①式中,可以得T=Σ(ηi×T0)等式,即T=T0Σ(ηi)。通過這個式子可以看到個人勞動與社會總勞動的關系,轉變成了“ηi”與社會總勞動的關系。可見,“ηi”既是個人勞動與所有個人勞動的社會平均的中介環節,也是某一成員個人勞動與社會總勞動的中介環節。誠如馬克思所說:“中介必定是有的。前提本身起中介作用﹔也就是說,共同生產,作為生產的基礎的共同性是前提。單個人的勞動一開始就被設定為社會勞動。” 公有制條件下,個人勞動需要以“ηi”為中介轉化為所有個人勞動的社會平均的若干倍數,這樣才可確定進行交換的直接社會一般勞動量的大小。

2、我們把④式代入③中的Tsi=(1-g)×Ti式中,可以得Tsi=(1-g)×ηi×T0等式。有三個因素可以影響成員個人的直接社會一般勞動量“Tsi”的大小:(1-g)、ηi、T0三者的大小。在一定歷史時期,個人消費率(1-g)和所有個人勞動的社會平均“T0”可以看作是常數,那麼隻有“ηi”才是影響直接社會一般勞動量的決定因素。因為,“生產者的權利是同他們提供的勞動成比例的﹔平等就在於以同一尺度——勞動——來計量。但是,一個人在體力或智力上勝過另一個人,因此在同一時間內提供較多的勞動,或者能夠勞動較長的時間…但是它默認,勞動者的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從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

勞動者之間在公有制條件下仍舊存在著勞動能力(體力、智力等方面)上的差別。消滅了私有制,只是把“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中的生產條件優劣的影響取消了,但勞動者之間主觀條件上的差別(即“ηi”)仍保留下來。正因為承認這種差別,才有按勞分配的規定,才被馬克思稱為“仍然是資產階級權利”。這是“直接社會一般勞動”這個概念中的“一般”的含義。

在相同的勞動時間內,不同等的勞動能力就會有不一樣的勞動結果,就會代表不同量的“直接社會一般勞動時間”。個人勞動需要轉化為社會標准“T0”的若干倍數,即化為體力和智力的社會平均的若干倍數,以“ηi”為中介確定“Tsi”的大小。舉例說明:在1小時內,假定社會扣除率g=0.5,“1”與“2”兩個成員的η1=1.2、η2=0.9,那麼Ts1=(1-0.5)×1.2×T0=0.6T0、Ts2=(1-0.5)×0.9×T0=0.45T0,所以Ts1=(4/3)Ts2。相同時間內,成員“1”的直接社會一般勞動量是成員“2”的(4/3)倍。我們也可以看到,正是“ηi”本身恰恰體現了個體成員的勞動能力主觀條件方面上的差異性,這與外在於勞動者的客觀生產條件沒有任何關系,與生產條件優劣對形成價值的勞動的影響截然不同。

3、我們把④式代入③中的Tci=g×Ti式中,可以得到Tci=g×ηi×T0等式。有三個因素可以影響成員個人的社會扣除部分(他為公共基金的貢獻部分)“Tci”的大小:g、ηi、T0三者的大小。在一定歷史時期,社會扣除率“g”和“T0”可以看作是常數,那麼隻有“ηi”才是影響社會對個體成員進行扣除的部分所代表勞動大小的決定因素。個體成員的勞動能力越強,社會對他的扣除部分所代表的勞動量也就越大。當然,公共基金部分會以直接或間接的形式(例如,公共事業等)反饋回來。

綜合起來講,在公有制條件下,等量勞動互換關系中的“同量勞動”直接是各個生產者的“一般勞動”,因為個人的勞動是直接作為總勞動的組成部分,我們把經過社會扣除后的部分稱之為“直接社會一般勞動”。這是因為個人勞動的社會性質,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下會有不同的實現方式與實現途徑,為此馬克思進行了兩種情況的區分。第一種情況:在商品交換社會中,是以單個人的獨立生產為出發點,個人勞動的社會性質必須通過商品交換、交換價值、貨幣形式等等為中介環節,之后才可以體現個人勞動的社會性質。第二種情況:在共同生產(公有制)的基礎上,單個人的勞動一開始就以社會所必需的勞動參與生產,是共同生產中的必要組成部分,他的產品不是交換價值。在以上兩種情況區分的基礎上,馬克思說:“在第一種情況下,在交換價值的基礎上,勞動隻有通過交換才能被設定為一般勞動。生產的社會性,只是由於產品變成交換價值和這些交換價值的交換,才在事后成立。在第二種情況下,在共同生產的基礎上,勞動在交換以前就會被設定為一般勞動,生產的社會性是前提,它是以個人在其中活動的社會生產條件為中介的。”

可見,在公有制條件下,個人勞動的社會性質是通過直接化為社會標准“T0”的若干倍數,然后進行個人消費品的分配,完成等量勞動互換的﹔並不是在交換過程中,以交換過程為中介才表現為社會標准的若干倍數,而是在交換過程進行以前就確定下來的。恩格斯也說道:“社會一旦佔有生產資料並且以直接社會化的形式把它們應用於生產,每一個人的勞動,無論其特殊的有用性質是如何的不同,從一開始就直接成為社會勞動。” 單個人的勞動預先具有社會性,以“直接社會一般勞動的憑証”為中介,表明他在總勞動中參與的份額和實現了消費資料在各個生產者中間的分配。個人勞動的社會性質是在事前成立的,這一點是與商品交換社會直接對立的。

這樣,我們從“間接”還是“直接”相區分的角度,能夠理解“直接社會一般勞動”概念所蘊含的一個重要規定,那就是在公有制條件下生產的社會性、個人勞動的社會性質是前提,而不是結果。相反,在資本主義私有制下的“社會必要勞動”則需要經過商品交換過程以后,即等價交換以后,才能把生產的社會性、個人勞動的社會性質體現出來。我們把公有制下個人勞動的“一般”的含義與勞動的“直接社會性”相統一就會得到“直接社會一般勞動”概念,它是社會主義公有制范圍內按勞分配關系中的勞動,與私有制等價交換中的社會必要勞動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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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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