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莫紀宏:“法治中國”建設的劃時代意義

莫紀宏

2013年11月27日10:41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法治中國”建設的劃時代意義

莫紀宏

編者按 2013年“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即將到來,今年的主題是“大力弘揚法治精神,共筑偉大中國夢”。為配合這一主題宣傳,從今日起,本版特開辟專欄,約請法學專家撰寫理論文章,闡釋法治中國的核心內涵和實現路徑。

11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九項重要議題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其中對“法治中國”建設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及具體制度性要求。原則性要求即“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具體制度性要求共有五項,涉及“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及“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

《決定》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法治中國建設”的目標及制度要求,對於我們正在進行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施工程的順利推進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指導意義。“法治中國”建設是一項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國家建設和社會建設系統工程。

“法治中國”建設是實現“法治國家”的具體政策目標

自黨的十五大報告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明確寫入執政黨的工作報告,1999年憲法第三次修改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自此,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成為政策與法律“雙輪驅動”的時代主題。但是如何在制度建設上具體給出實現“法治國家”的時間表和路線圖,仍然是我們在實踐中需要不斷加以探索的法治建設主題。

“法治中國”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要求和法治基本精神的“具體目標”。相對於“法治國家”來說,“法治中國”具有更加現實的意義。“法治中國”超越了“法治國家”的抽象意義,將“法治”要求與“中國”這個具體的具有主權特征的地理意義上的國家概念結合起來,就使得“法治國家”有了明確的具體適用和生效的區域和范圍,將“法治國家”變成了一項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管轄范圍內所有領域的具體目標,故相對於“法治國家”來說,有著更加明確的指向性。

“法治中國”作為建設“法治國家”的具體平台,它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在中國這塊土地上的有機結合和統一。“法治中國”的價值要求直接指向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指向了所有的公共機構和私人組織,指向了所有的行政區域,包括港澳台、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以及駐外使領館、中國籍的運輸工具,甚至對在華工作的外國人和外商也具有明確的指導意義。因此,“法治中國”概念的提出非常及時,一方面它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生動體現和時空上的最佳結合點;另一方面,“法治中國”又是對目前已經開展的“地方法治”的充分肯定和高度概括和總結。隻有全面和辯証地看待“法治中國”在繼承和發展“法治國家”方面的意義和作用,才能更加有效地構建科學的“法治中國”理論,為“法治中國”的制度建設提供理論上的指引,也才能秉承“法治國家”的發展目標,在更加規范的意義上全面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將“法治”落到實處。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