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紀宏
“法治中國”建設有利於法治建設工作的整體布局
毋庸置疑,《決定》明確提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施提出了明確的發展目標,特別重要的是,“法治中國”中的“中國”指向了實實在在的當下正在實現民族偉大復興、以實現“中國夢”為終極導向的,在國際社會享有完全獨立主權、並在國際事務中發揮著極其重要作用的中國。
對一個主權完全獨立的國家提出了整體上達到“法治”水准的要求,這是當今世界任何一個走向現代化的國家和民族都在經歷著的前所未有的人類文明建設的重大工程。在實現中華民族復興和“中國夢”的偉大征程中,中國需要“法治”,中國人民需要“法治”,國際社會也需要一個“法治中國”更好地發揮自身在維護世界和平中的作用,所以,“法治中國”建設意義深遠。
作為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相對於業已存在的“地方法治”實踐來說,“法治中國”在“國家法治”層面上還沒有形成全面和系統的完整理論,這種狀況亟待改變。筆者認為,可以在宣傳“法治中國”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作用過程中,由中央決策層起草和發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相關文件,具體闡述執政黨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面總體理論設想和具體的制度實踐方式,盡快完成“法治中國”建設的整體工作布局,為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各項要求提供理論依據和政策基礎。
(作者為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