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莫紀宏:“法治中國”建設的劃時代意義

莫紀宏

2013年11月27日10:41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法治中國”建設的劃時代意義

“法治中國”建設需要從“國家法治”與“地方法治”兩個角度共同推進

“法治中國”作為與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密切相關的一項具體的政策路徑,其重點不在於“法治”本身的要求,“法治中國”中的“法治”價值要求已經由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本內涵所包括,不存在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要求不一致的“法治中國”的“法治”要求。“法治中國”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中國”這個具體主權國家概念上的具體落實,故“空間”上的適用性是“法治中國”深化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內涵的重要功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適用的空間特性“法治中國”強調的,是從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整體上來看,“法治中國”要求達到“國家法治”的狀況,也就是說,隻要是中國主權所及范圍,必然是“法治”價值所作用的區域;從另一方面來看,由於“法治中國”中的“中國”是由具體的行政區域構成的,既有地理區域意義,也有國家統治或行政治理意義,故“地方法治”也是“法治中國”的表現形式。在“法治中國”的大背景下,應當存在著與“國家法治”相對應的不同形式的“地方法治”,並且兩者之間存在著密切的相關性。

從“國家法治”與“地方法治”的一般邏輯關系來看,“法治”中的“法”其基本含義是指“國法”,故“法治中國”首先是“國家法治”意義上的,如果“國家”還沒有“法治化”,作為國家的組成部分的“地方法治”是無法成立的。另一方面,由於主權意義上的中國在地理概念上和行政區劃意義上是由不同的地方單位構成的,因此,在“國家法治”總體框架下,各個地方的“法治”也可以具有本地方的特色。從“法治”推進的程度和狀況來看,“國家法治”也離不開具體的“地方法治”。但是,從“國家法治”與“地方法治”存在的時空效力來看,應當是基本同步的,故不論是地方在建設“地方法治”中具有多少超前性或典型意義,都必須將“地方法治”限定在“進行時”的狀況,絕對不能在“國家法治”實現之前就宣布“地方法治”先行實現,這一點從“法治中國”的角度來看,其正當性顯得更加清晰明了。這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過程中的一種具體路線圖,具有實際操作的可行性,從理論上補充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從理論向實踐的有效轉化路徑問題,是依法治國理論的新發展和新提高。

當下,“法治中國”概念的意義相對於“地方法治”的實踐對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具有更加現實和緊迫的必要性。早在十年前,我國的一些省級行政區域,就開始陸續提出“地方法治”的口號。例如,“法治浙江”、“法治湖南”、“法治江蘇”、“法治廣東”等等。其中,“法治浙江”和“法治湖南”不僅沒有停留在對概念的一般宣傳上,而且還出台了比較全面和系統的規范性文件來具體落實“地方法治”的各項要求。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