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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曙宏: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袁曙宏

2013年11月27日09:23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發出了“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號召,深刻指出:“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同時把“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作為建設法治中國的一項重要任務,提出了目標要求,作出了具體部署。我們一定要深入學習領會,堅決貫徹執行。

  一、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

  行政執法體制既是行政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法律實施體制的關鍵環節。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能否取得顯著成效,直接關系到法律法規能否全面正確實施,關系到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關系到經濟社會秩序能否有效維護,關系到依法行政能否真正落到實處。

  (一)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嚴格執法。“行政機關是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主體,要帶頭嚴格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最大量的日常行政活動,是實施法律法規、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主要途徑,是實現政府職能的重要方式。我國大約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規和幾乎所有的行政法規都是由行政機關執行的。行政執法是否嚴格公正,直接體現著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和程度。應當看到,這些年來,行政執法總體有了很大改善,取得了明顯進步,但也仍然存在著不少問題:亂執法、粗暴執法、執法尋租、貪贓枉法甚至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問題時有發生﹔執法不作為問題日益凸顯﹔執法不重視程序、違反程序的問題較為普遍﹔一些執法人員素質、水平不高甚至“吃拿卡要”問題比較突出。這些問題的存在,特別是在一些案件中通過互聯網集聚、放大和演化,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形象,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必須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明晰權責配置,完善運行機制,規范裁量行為,強化程序約束,嚴格責任追究,以為實現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供體制保証,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奠定堅實基礎。

  (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保障人民群眾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迫切要求

  在行政機關的所有行政活動中,行政執法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最密切相關,行政執法人員與人民群眾打交道最多。這就要求行政執法機關決不能將執法僅僅看作一項孤立、簡單的法律技術和法律操作行為,而必須看作是保護人民權益、體現公平正義的權力行使行為和社會系統工程。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門在行政執法中仍然缺乏宗旨意識和群眾觀念,要求群眾履行義務多,主動保護群眾權利少﹔講方便執法多,講方便群眾少﹔處罰制裁多,提供服務少﹔硬性管理多,說服疏導少。結果很多時候表面上看似乎完成了執法任務,但往往是法了事不了,案平理未平,實際上擴大或激化了社會矛盾,損害了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仰,影響了人民群眾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把“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作為深化改革的指導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宗旨意識,真正做到執法與服務結合、懲罰與教育互濟、打擊與保護並重。

  (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嚴懲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經濟社會秩序的迫切要求

  嚴懲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是行政執法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我國現階段必須高度重視的一項重要任務。當前,我國改革發展穩定正處於關鍵階段,利益格局調整困難復雜,社會矛盾糾紛高發多發,無論是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領域,還是在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領域,都有不少嚴重失序失范的突出問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亂世用重典,盛世治亂也要用重典。執法寬嚴的抉擇,當以社會需要和人民意願為標准,審時度勢,依法而行。解決我國一些重點領域的違法亂象和人民群眾的普遍擔憂,僅靠道德、自律難以有效制止違法行為,僅靠常規執法也不足以矯正少數違法者長期形成的行為慣性。隻有嚴字當頭,重典治亂,才能讓違法者付出難以承受的代價,讓守法者獲得遵守制度的紅利,讓誠實守信和公平正義在法治的陽光下茁壯成長。為此,必須通過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建立起更加權威、更加高效、更加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來堅決遏制和懲治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努力形成風清氣正、規范有序的經濟社會秩序,顯著提高全社會對行政執法工作的認可度和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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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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