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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曙宏: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袁曙宏

2013年11月27日09:23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

  要切實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任務和要求,著力抓好以下六項重點改革任務。

  (一)完善行政執法體制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以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為重點,以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為目標。在橫向上,應厘清執法機關職責權限,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深入推進綜合執法,努力實現執法機構的精簡和統一。在縱向上,應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和事權,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減少行政執法層級,推進執法重心向市縣政府下移,著力提高基層政府執法能力,特別是要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海域海島等重點領域基層執法力量,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要在認真調查研究、深入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切實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合力懲治違法犯罪行為。

  (二)完善行政執法程序

  行政程序是約束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重要方式。當前行政執法實踐中不重視執法程序的現象比較普遍,許多損害、侵犯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如由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等引發的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往往是執法機關不按程序辦事或程序不規范造成的。因此,應把加強行政執法程序建設作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點工作,針對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執法行為,制定具體執法細則、裁量標准和操作流程,切實做到步驟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程序公正。推行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標准化管理。健全行政執法調查取証、告知、聽証、集體討論決定、罰沒收入管理、執法爭議協調等制度,規范行政執法文書,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申請回避權、監督權、救濟權。制定執法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對執法自由裁量權予以細化、量化和嚴格規范,並公布執行。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都要受到平等保護,一切違法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三)創新行政執法方式

  正確選擇行使行政執法的方式,是行政執法實現預期效果的有效保証。目前我國行政執法機關還是過度依賴強制手段和硬權力執法。應當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和人民群眾民主法治意識提高的新要求,加快推進執法方式創新,積極推行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獎勵等柔性或激勵性執法方式,多運用說服教育、調解疏導、勸導示范等非強制手段和軟權力執法,給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法律幫助、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寓執法於服務之中,融處罰於教育之中,消解執法沖突,克服執法的簡單化、粗糙化傾向,嚴禁暴力執法、野蠻拆遷。

  (四)嚴格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

  行政執法人員素質高低,直接決定行政執法質量。要嚴格執法人員持証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執法工作,對被聘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應堅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健全紀律約束機制,狠抓執法紀律和職業道德教育,加強執法人員思想作風建設,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通用法律知識培訓、專門法律知識輪訓和新法律法規專題培訓,提高他們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執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逐步推行行政執法績效考核制度,科學合理設計考核指標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執法人員獎勵懲處、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五)加強行政執法經費財政保障

  落實、加強行政執法經費財政保障,是從源頭上解決執法經費不足、杜絕執法機關受利益驅動執法的治本之策。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要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責任明確、管理規范、投入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保証執法經費足額撥付。要進一步改善執法條件,有針對性地逐年安排資金,加大執法裝備配備、科技建設、基礎設施方面的投入,為案件處理、現場勘驗、調查取証等執法活動提供必需的保障。要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罰沒收入必須全額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對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違反罰繳分離的規定以及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挂鉤的,要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各級財政部門要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經費使用的監管。

  (六)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也是監督和制約行政執法權力的有效途徑。要根據有權必有責的要求,在分解執法職權的基礎上,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責任。要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非法干預,堅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防止和克服執法工作中的利益驅動,堅決懲治腐敗現象。對有違法或者不當執法行為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要嚴格問責,對因不執法、亂執法、暴力執法、執法不當等導致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事件或者嚴重違法案件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直至行政首長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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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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