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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佳義: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劉佳義

2013年11月26日10:23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三、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

  人民政協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經過六十多年的發展,各級政協形成了比較完備的制度體系、工作方法、實踐模式和工作網絡,作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開創者和探索者,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建設起著示范、帶動、推進作用,具有鮮明的特點和優勢。它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依據憲法、中共中央文件、政協章程和規定開展協商﹔以團結和民主為兩大主題,在發揚民主過程中增進團結,在鞏固團結的基礎上夯實民主基礎﹔協商主體包括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宗教、各階層、各界別代表人士,黨派合作性和界別代表性有機結合,具有廣泛代表性、巨大包容性和智力密集性﹔在政治體制運行中與黨委、政府、人大共同構成四大系統,具有全國、省、市、縣四級組織體系﹔圍繞黨和國家工作中具有綜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課題,通過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和提案、視察、專題調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會發言等經常性工作,開展協商議政活動。

  政協協商民主的重點是,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把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制度建設納入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建設的總體布局,進一步研究制定規范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具體制度,對涉及政協履行職能的內容、形式、程序等作出明確界定和細化。統籌協調政協內部各種協商形式,加強與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其他協商渠道之間以及相關制度的銜接配合。將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納入各級黨委的議事規則和政府工作規則,實現政協職能與黨委政府工作規則和程序的有效銜接。抓好經常性監督檢查,切實增強約束力,真正使協商民主制度成為共同遵守的行為准則。應認真研究關於人民政協的政策文件與憲法法律的有效銜接,明確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重要地位。

  完善人民政協制度體系,提高協商實效。著力點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協商內容。主要是: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各黨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以及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

  二是拓展協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躍有序地組織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增加協商密度。專題協商是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圍繞某一專題與黨和政府領導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面對面進行的一種協商,可在例會期間、也可在閉會期間舉行。對口協商是政協的相關專委會及參加政協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等相關組織與黨和國家相關部門之間進行的協商。界別協商主要是就涉及界別利益或界別相關領域的問題進行協商,包括政協界別內協商、界別間協商以及界別與黨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協商。界別小組會議、界別聯組會議、界別協商座談會、界別提案、界別視察考察、代表界別的大會發言等都是界別協商的形式。提案辦理協商是由政協提案的提出者、辦理者和政協提案工作單位三方專就提案辦理落實進行的協商。要將協商納入提案辦理前、辦理中、辦理后的全過程,使提案辦理協商貫穿提案工作的全過程。還要探索建立雙周協商座談會制度。

  三是規范協商程序。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列入協商計劃的重點議題應是政協閉會期間需要邀請黨委、政府或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與政協委員等協商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政協黨組經與有關方面協商基礎上擬定協商議題和協商計劃,報黨委批准后,提交政協全體會議討論通過﹔根據黨委的統一部署,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安排協商活動﹔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在政協舉行的協商會議,並就相關問題通報情況、聽取意見、協商討論﹔會后政協及時整理並報送所提意見建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政協報送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研究處理,並及時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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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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