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佳義
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覆蓋全社會各方面的
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的協商渠道,深入開展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建立健全決策咨詢制度,是當前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的主要目標和任務。
第一,拓寬國家政權機關的協商渠道。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人大,選舉和協商兩種民主形式前后銜接。人大選舉和票決前的協商民主運行機制主要體現在人大代表選舉、立法工作、審議重大問題和作出重要決定、人事任免、人大代表議案工作等方面。立法協商是協商民主的重要內容。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大立法實行了開門立法,建立了立法論証、聽証、評估制度,公布法律法規草案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在審議重大問題或作出重大決定時,舉行聽証會。協商民主在政府工作中廣泛應用,主要包括社會公示、聽証、專家咨詢以及重大決策前與社會各界充分協商等制度。社會公示制度在干部選拔、行政執法、公共工程投標、財務預決算等方面應用。決策聽証制度是相關職能部門就某項公共事務的決策依據、前提和目標,邀請相關團體、公民和專家進行辯論、咨詢的決策程序。1998年實施的《價格法》,開創了我國行政決策引入聽証程序的先河,較具有代表性。國務院一些部門和地方政府還相繼出台了專家咨詢制度的規范性文件,強化專家角色和專家知識的重要性。
人大和政府工作中的協商實踐進一步豐富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方式、渠道和制度。應當不斷總結,拓寬協商范圍和渠道,加強調研和論証,推動政務公開,健全協商制度,充分提高和調動公眾參與協商的意識和熱情。
第二,發揮統一戰線在協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以來,在實踐中就已形成了兩種基本方式,一種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之間的政治協商,主要體現為政黨之間的協商﹔一種是中國共產黨在人民政協同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協商,體現為更大范圍內的協商。今后要繼續發揮統一戰線在協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中共中央根據年度工作重點提出規劃,完善民主黨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議制度﹔完善知情通報、定期聯系溝通、協商成果反饋等制度。貫徹黨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第三,積極開展基層民主協商。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中國基層的民主協商以村、社區和企業為實施單位展開,人口規模小、分布相對集中,協商貫穿於基層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各方面。常用的形式主要有,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社區論壇、民主聽(議)証會、民主懇談會等。當前,基層民主協商會議召開的頻率較高,但協商不充分,協商結果信息反饋不足,協商質量與領導干部的工作作風密切相關。應進一步提高廣大基層領導干部對協商民主地位作用的認識,明確與群眾充分協商是政府實行重大公共事務行為的必經程序。規范各種協商形式的職權、范圍、召集方式,制定自治章程、理財制度、村(居、廠)務公開等制度,設立監督小組,不斷完善基層群眾自治的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制度。重視社會組織在溝通、對話、談判、調解中的協商渠道和平台建設,完善各類會議旁聽制度,改進群眾來信來訪等方式,使協商渠道更為多樣和豐富。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公民利用網絡資源進行政治參與的各項權利,建立政府和網民的對話協商制度和引導網民理性討論制度等,促進網絡協商民主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