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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 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堅強保証

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江金權

2013年11月26日10:19   來源:黨建

三、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為造就高素質干部隊伍、人才隊伍提供制度保障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決定》強調的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的重點任務之一。要適應全面深化改革新要求,抓住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構建有效管用、簡便易行的選人用人機制,以培養造就更多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尤其要使那些理想信念堅定、銳意改革創新、敢於負責擔當的優秀干部充分涌現,使各級干部各盡其能、才盡其用。

第一,完善干部選拔任用相關制度。《決定》指出:“發揮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強化黨委(黨組)、分管領導和組織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的權重和干部考察識別的責任”。這是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正確認識和處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構建科學的選人用人機制的重要舉措。根據《決定》精神,完善干部選拔任用相關制度,主要有以下4項任務:一是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制度。要改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方法,注重實績和實際工作能力,堅決糾正唯票取人現象。二是改進競爭性選拔干部辦法。合理確定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職位、范圍、規模,改進選拔程序和方法,引導干部在實干、實績上競爭,堅決糾正唯分取人現象。三是區分實施選任制和委任制干部選拔方式。選任制干部和委任制干部的產生方式不同,發揚民主的形式也應當不同,不能一個模式。選任制干部即各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適用選舉民主。委任制干部即各級黨政機關的部門領導、中層干部和一般干部,適用“實績晉升”。在這個層面,主要是擴大提名、考察等環節的民意收集和決定環節黨委(黨組)內部的民主。四是改進優秀年輕干部培養選拔機制。要按照拓寬來源、優化結構、改進方式、提高質量的要求,搞好優秀年輕干部培養選拔的總體規劃。要在培養上下功夫,引導他們到基層和一線經受鍛煉,“墩墩苗”。當然,對年輕干部中確有真才實學、成熟較早的,也要敢於大膽破格使用,不能縮手縮腳。但破格不能“出格”,決不能把那些不具備條件的年輕干部過早地使用上來,更不能借破格提拔之名、行以權謀私之實。要建立健全后備干部培養鍛煉、及時使用、定期調整、有效退出機制,對后備干部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讓后備干部隊伍始終保持“一池活水”。同時,要用好各年齡段干部,不能搞領導干部任職年齡層層遞減。

第二,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評價制度。政績考核是一個指揮棒,有什麼樣的政績觀和政績標准,就有什麼樣的政績行為。現在,一些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中,政績觀上存在一些問題,有的以國內生產總值論英雄,不注意發展質量,不注重改善民生,違背科學發展要求﹔有的從一己私利出發,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追究虛假“政績”﹔有的則不講政績,當太平官,不作為﹔有的則把領導崗位當做謀私的平台,亂作為,等等。《決定》指出:“改革政績考核機制,著力解決‘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改革政績考核機制,首先要科學確定政績標准。糾正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政績的偏向,加大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產能過剩、科技創新、安全生產、新增債務等指標的權重,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社會保障、人民健康狀況。《決定》還指出,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生態脆弱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取消地區生產總值考核。這些都對科學確定政績標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其次要嚴格考核政績。糾正考核走過場現象,採取各種方式把政績考准、考實,為正確評價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政績提供科學依據。其三要用好政績考核結果。對科學發展實績突出的要表揚、重用,對政績觀不正確、存在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要嚴肅批評,后果嚴重的要進行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以儆效尤。

第三,完善干部管理相關制度。《決定》在這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一是打破干部部門化,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加強干部跨條塊跨領域交流。這對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解決干部派不進、調不出問題,統籌干部資源優化配置,改善領導班子的群體結構,都具有重要作用。二是破除“官本位”觀念,推進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創造條件,逐步取消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單位的行政級別。三是完善從嚴管理干部隊伍制度體系。完善和落實領導干部問責制,建立健全問責干部復出的制度。同時,要健全治理干部隊伍庸、懶、散、奢等問題的機制。四是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本著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原則,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挂鉤制度,加快建立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和聘任人員管理制度。完善基層公務員錄用制度,在艱苦邊遠地區適當降低進入門檻。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推動公辦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

第四,建立集聚人才體制機制。事業成敗在人才,改革成敗也在人才。必須建立集聚人才體制機制,擇天下英才而用之。要按照《決定》要求,打破體制壁壘,掃除身份障礙,讓人人都有成長成才、脫穎而出的通道,讓各類人才都有施展才華的廣闊天地。完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順暢流動的制度體系。健全人才向基層流動、向艱苦地區和崗位流動、在一線創業的激勵機制。加快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完善人才評價機制,增強人才政策開放度,廣泛吸引境外優秀人才回國或來華創業發展。健全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服務保障機制,提高公務員定向招錄和事業單位優先招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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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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