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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地方保護和市場壁壘,加快形成全國統一市場

——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
韓  俊  任興洲
2013年11月20日08:2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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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深化要素市場改革,促進資源在更大范圍優化配置

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涉及更深層次的統一生產要素市場體系的構建。近年來,我國土地、勞動力、資本等生產要素的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推動了市場體系建設,促進了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但從總體上看,市場體系發展並不平衡,要素市場化改革一直是薄弱環節,要素市場化進程遠遠落后於商品市場化進程。要素市場分割,制約要素資源在更大范圍優化配置,影響我國經濟提質增效。

從土地市場看,在現行土地管理制度下,我國土地市場還不完善,在城鄉之間發展不平衡、不統一,特別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基本被排斥在土地市場之外。對此,《決定》要求“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一段時間以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處於自發和無序狀態,正常的土地市場秩序受到干擾。在城鎮,城鎮化推進、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工業、房地產開發都需要土地,市場需求旺盛,地價高企、“地王”頻現。這種城鄉分割的土地市場格局已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圍繞土地征收拆遷的社會矛盾日益突出,改革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勢在必行。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關鍵是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縮小征地范圍,公平補償被征地農民。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資產價值充分顯現出來。推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進入市場,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使用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享有平等權益,可以防止土地流轉價格扭曲,有利於充分挖掘集體建設用地的巨大潛力,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應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的途徑,建立與城鎮地價體系相銜接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地價體系。完善農民宅基地與房產制度。培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允許農民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土地。培育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城鎮各種建設用地應更多地通過市場公開出讓,促進土地在競爭性使用中得到優化配置。

從勞動力市場看,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和農民工大規模向城鎮轉移,城鄉分割的體制弊端進一步凸顯,勞動力市場被戶籍制度人為分割為城鎮就業者和農民工就業者的二元格局。農民工在就業、教育培訓、工資福利等方面受到一定的身份歧視,享受的公共服務水平比較低,與戶籍制度緊密相聯的各類社會保障也難以惠及他們。這種城鄉分割的體制使勞動力市場發展不穩定、不平衡、難持續,對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帶來負面影響。因此,統籌城鄉勞動力市場,關鍵是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應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促進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並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的權益。

打破行業壟斷,創造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環境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也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在我國市場體系建設中,各種經濟成分市場主體共同競爭發展的格局已經形成。而且,伴隨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布局調整,民營等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比例不斷上升。目前,非公有制經濟創造了我國60%的國內生產總值、50%的稅收和70%以上的就業崗位,成為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然而,不同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競爭的環境還沒有形成。一是一些重要領域的市場准入機會不均等,民營經濟進入一些壟斷行業仍面臨“玻璃門”、“旋轉門”問題。二是在平等使用要素資源方面,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之間有明顯差別,從貸款、融資、財政扶持到土地等要素資源的獲得,國有企業都具有明顯優勢。三是在監管力度和法律環境方面,民營企業還不能與國有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創造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需要使各種所有制經濟得到法律的平等對待和保護。為此,一方面需要繼續完善和落實有關政策,為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提供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形成公平競爭的法律體系,用法律法規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

(作者分別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市場經濟研究所所長)

《 人民日報 》( 2013年11月20日 07 版)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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