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積極地、建設性地參加國際氣候談判,制定了自主的、明確的、強制性的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目標,大力推動節能減排,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增加碳匯,為全人類應對氣候變化事業做出了實質性貢獻。可以說,應對氣候變化已成為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在這一過程中,中國始終恪守“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乍看之下,中國一方面大力提倡生態文明建設,一方面又在國際氣候變化談判中要求承擔有區別的責任,似乎是自相矛盾。其實,建設生態文明與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同一枚硬幣的兩面。
首先,“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全球通行的處理國際事務的基本規范,是國際環境法中公認的一項基本原則。人類在反法西斯主義、反對恐怖主義、抗擊艾滋病、減少貧困等正義事業中取得的任何進步,無不是各國共同合作,責任按比例分擔的結果。面對人類共同的問題,各國都有責任採取實際行動為解決這些問題作出貢獻,但從來沒有、也絕不可能各國平均分攤責任。在環境問題上,“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也是通行的責任分擔原則。它不僅適用於《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而且體現在《人類環境宣言》、《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及其《蒙特利爾議定書》、《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國際法律文件之中。2012年6月,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大會通過的文件《我們憧憬的未來》,再次重申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敦促發達國家履行官方發展援助承諾,向發展中國家轉讓環境友好型技術和幫助加強能力建設。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2012年9月16日在《蒙特利爾議定書》簽署25周年致辭中說,《蒙特利爾議定書》的成功經驗表明,堅持以科學為依據的決策、審慎的做法、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同代人和各代人之間的公平等基本原則,對所有國家都有益。
其次,“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國際氣候談判各方經過長期艱苦的努力形成的共識,是國際社會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取得的積極成果。自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誕生以來,國際氣候談判已走過風雲變幻的20年。在此期間,國際社會圍繞應對氣候變化進行了一系列談判,取得了《京都議定書》、“巴厘島路線圖”、《哥本哈根協議》、《坎昆協議》、“德班平台”等重要成果。這些成果的取得,正是由於堅持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很難想象,如果取消這條原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還會存在談判與合作的基礎。正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原執行秘書伊福•德波爾所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基石,它對於氣候變化問題的國際談判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再次,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維護氣候正義的內在要求。所謂“共同的責任”,意味著由於地球氣候的整體性和導致全球變暖的復雜因素,各國無論大小、貧富、能力強弱,都對保護全球氣候負有一份責任。所謂“有區別的責任”,意味著由於歷史和現實原因,這種共同責任的承擔不是平均的,而應當有所區別﹔它是對共同責任的進一步細化和限定,是確保公平、正義、可行的必要基礎。根據科學研究,當前的全球變暖是人類自工業化時代以來過多排放溫室氣體尤其是二氧化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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