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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應對氣候變化:真心還是假意?

2013年11月14日15:51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在當前情況下,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首先要求發達國家率先大幅度減排,同時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轉讓技術,幫助發展中國家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建設。而發展中國家也要在發展經濟、消除貧困的過程中,根據各國國情採取積極的適應和減緩措施。在這方面,中國盡到了一個發展中大國的國際責任。

中國積極參與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為推動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作出了積極和建設性的貢獻。在歷次國際氣候談判中,中國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雙軌談判機制,堅持締約方主導、公開透明、廣泛參與和協商一致的規則,加強與各方溝通交流,促進各方凝聚共識,為談判不破裂、不偏離既定軌道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哥本哈根會議召開之前,中國作出了庄嚴的自主減排承諾,即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的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學能源佔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達到15%左右,森林面積比2005年增加4000萬公頃,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13億立方米。中國政府這個承諾,直接推動哥本哈根會議取得了積極的成果。在隨后的歷次談判中,中國的積極作用依然得到各方贊賞。在2011年11月德班會議期間,美國《華盛頓郵報》13日發表文章說,當德班氣候大會陷入僵局時,中國代表的積極表態使會議向前跨出了重要一步。《框架公約》秘書處執行秘書克裡斯蒂安娜•菲格雷斯也對中國的表現予以贊賞。她認為,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道路上已成為其他國家的榜樣。

中國本著對本國人民和世界人民負責任的態度,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了切實努力,並取得積極成果。中國制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成立了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提出了明確的中長期減排承諾,並把應對氣候變化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十一五”(2006-2010年)期間,中國首次把節能減排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提出要在2005年基礎上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別減少10%。在各地區各部門共同努力下,“十一五”期間,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19.06%,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別下降12.45%、14.29%,超額完成了預定減排任務﹔全國綜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積23萬平方公裡,完成造林2529萬公頃,森林覆蓋率達到20.36%。2001至2010年,全國地表水國控斷面好於III類水質斷面比例提高17.6個百分點,劣質V類水質斷面比例降低14.9個百分點﹔主要污染物指標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和高錳酸鹽指數年均濃度呈下降趨勢﹔地級以上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達標比例提高50.8個百分點﹔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年均濃度分別下降23.9%、9.7%、28.8%。從2012年開始,中國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及直轄市、省會城市開展PM2.5監測並公布信息。整個“十二五”期間,中國將採取更加強有力的措施推進節能減排,為應對氣候變化做出自己的貢獻。國際能源署2012年5月24日發表的報告指出,2011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到316億噸,比上年增加了10億噸。而中國2005年到2011年間的單位GDP排放量下降了15%。中國在提高能源效率和發展清潔能源方面取得的成績,已經為全球環境提供了主要紅利。

中國致力於在國際氣候談判中維護發展中國家團結,捍衛發展中國家正當權益,展示了負責任大國的形象﹔向有關國家援助了自動氣象觀測站、高空觀測雷達站設施和森林保護設備﹔安排2億元人民幣開展為期3年的國際合作,幫助小島嶼國家、最不發達國家、非洲國家等應對氣候變化。

總之,“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反映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應盡的不同義務,是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核心和基石,應當始終堅持。應對氣候變化必須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決不能以延續發展中國家的貧窮和落后為代價。作為負責任的大國,中國將繼續把應對氣候變化作為實現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重要內容,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與國際社會一道,共同建設一個“沒有貧困和愚昧,沒有歧視和壓迫,沒有對自然的過度索取和人為破壞,而是達到經濟發展、社會公平、環境友好的平衡和諧”的“綠色繁榮的世界”,讓現代文明成果惠及全人類、澤被子孫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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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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