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穩”異化
“維穩”的本意是採取一些措施保持人們的生產、生活秩序以及社會治安秩序等不發生失序或動蕩不安。現在這個詞已經偏離了其原初的意義,變成一個異化了的概念。在很多基層黨政干部眼裡,“維穩”中的“穩”更多的是作為一種政治意義上的“穩定”,甚至有些干部干脆直接將其理解為保持自己政治前途的“穩定”。當前,基層維穩在運行機制、理念和方式三個方面都存在異化現象。
其一,維穩運行機制異化。當前,中國的社會穩定是一種“剛性穩定”。其中,壓力維穩是“剛性穩定”的運行機制。具體而言,壓力維穩機制依托於當前中國特有的“壓力型體制”,通過政治承包的方式,將維穩責任自上而下地層層分解給地方各級政權組織,並且維穩壓力在傳遞過程中,遵循自上而下的單向度運作路徑。[5]這樣,一方面,鄉鎮政權作為壓力型體制最末端的一級政權,相比於其它層級的地方政權組織承擔著更多的維穩壓力。以信訪為例,面對“信訪潮”匯集北京的情況,中央一級往往面臨著很大的壓力,於是會採取各種措施試圖將信訪壓力下放給地方。在這個過程中,省、市、縣、鄉四級政權組織承擔的壓力大小是不同的。一般而言,省、市兩級主要起傳導作用,承擔的壓力相對較小﹔而縣、鄉兩級,尤其是鄉鎮一級卻是壓力的末端,承擔的壓力相對較大。另一方面,中央不斷向下施加維穩壓力並加大考核與責任追究力度的初衷也是為了將矛盾化解在基層,讓基層黨政干部盡量解決民眾反映的問題。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卻可能出現意外后果,即基層政權為了完成上級下派的維穩任務不被“一票否決”,會採取各種方式和手段,甚至採取非法手段,不但不能解決訪民反映的問題,反而成為他們進一步上訪甚至採取極端行為的緣由。這樣,壓力維穩運行機制出現了異化,使得上級施加的本來促使基層政權向好的方面改變的良性壓力,變成了促使其向更壞的方面改變的惡性壓力。這也是當前的農村基層政權沒有實現其建立服務型政府的改革初衷,反而將主要精力和大部分資源投入到維穩中,出現“維穩”之亂的主要體制性原因。
其二,維穩理念異化。當前,維穩概念的泛化,部分基層黨政干部將維穩視為保持自己權位穩定的代名詞。一些基層黨政干部為保住自己的政治前途,應付上級對穩定工作的考核,將原本由憲法和法律賦予並保障的屬於公民權利范圍內的一些正當行為納入到“維穩”的范疇之中,從而出現“維穩是個筐,什麼都往裡裝”的亂象。在異化了的維穩理念下,基層干部把絕對穩定作為管治目標,片面理解和踐行“穩定壓倒一切”的理念,經常把民眾正當的利益表達行動看作是破壞社會管治秩序的“不穩定因素”。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鄧小平之所以提出“穩定壓倒一切”的口號有其特定的國際、國內環境,在當時也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穩定壓倒一切”已經日益脫離其提出的時代背景,以此為原則制定的維穩政策的弊端也愈發明顯,尤其是在經過較長時間的宣傳動員和強力灌輸之后,“穩定壓倒一切”已經固化為一種思維定勢。“在這種思維定勢中,穩定似乎成了一種終極性的否定因素,一切都要為穩定讓路,凡是可能影響穩定的事情都要暫停﹔社會中哪怕雞毛蒜皮的沖突和矛盾都要上升到穩定和安定團結的高度﹔在黨和政府工作中,影響穩定成了無法擔當的政治責任。”[6]在這種維穩理念的影響下,許多基層黨政干部不能以“平常心”來看待社會沖突,更不能認識到社會沖突具有緩解社會政治壓力的減壓閥作用,而是將穩定視為一切,為了穩定可以犧牲經濟發展,可以侵犯公民權利,可以採取任何措施,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証在自己的任期內絕對不能出問題。一旦不小心出了問題也要想盡一切辦法擺平,盡量減少影響。這些異化的維穩理念的存在是農村基層政權出現“維穩”之亂的意識形態原因。
其三,維穩方式異化。一般來說,農村發生矛盾糾紛之后,處理的基本程序是雙方當事人先進行協商,或者是在第三方主持下進行調解。多數情況下,基層干部作為公共權力的掌握者,應該作為主持調解的第三方,扮演維護社會規則的仲裁者角色。但由於農民對基層干部的信任度不高,認為他們不能公平公正地處理問題,而走司法程序也會面臨著費用高、耗時長、司法地方化等問題。這樣在協商調解和司法程序不能解決問題時,人們就隻能採取被視為權利救濟最后救命稻草的信訪。但在實踐中,本應作為正常司法程序補充的信訪卻成為人們解決糾紛和實現權利救濟的主要方式,而且人們往往把信訪看成了優於其它行政救濟甚至國家司法救濟的一種特殊權利。[7]這就造成了現實中人們遇到矛盾糾紛時首先會考慮上訪,而且會選擇到北京去,從而造成信訪量激增的“信訪潮”。為了應對大量上訪民眾涌進北京的“信訪潮”,中央政府提出要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強調信訪事項的“屬地管理”原則,並對各地進京的信訪量進行統計排名,對排名靠前的地方主要領導實行責任追究和“一票否決”。由此,本是為了落實憲法賦予人民群眾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的信訪卻成了地方黨政干部眼中的“不穩定因素”。這樣,基層干部針對群體上訪、越級上訪更是不惜代價,並採取任何措施保証其不能發生。於是,為了實現“零進京、零上省、零到市、群體性事件零發生”的“四零”維穩目標,基層黨政干部開始採取異化的維穩方式,如“花錢買穩定”、採取強力控制等。需要指出的是,這些異化的維穩方式還包括不同類型的具體形式,如“花錢買穩定”包括:一是給“不穩定制造者”物質利益以對其進行“收買”﹔二是給國家信訪部門工作人員物質利益讓其撤銷信訪登記量所進行的“賄買”﹔三是加大維穩經費的投入力度,把大量公共財政資金投入到維穩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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