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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 切實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

吳漢民

2013年10月16日16:28   來源:解放日報

原標題:善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 切實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這是我們黨關於法治方面的一個新判斷、新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這一要求,還提出,要堅持黨的領導,更加注重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十八大報告和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體現了我們黨在不斷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執政規律的深刻把握,對執政使命的勇於擔當,對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的要求,不僅從思想和行動兩個方面為全面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指明了路徑,更體現了我們黨對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自覺。

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能力,奠定依法治國科學執政的隊伍基礎

法治,簡言之,就是依法而治,即管理國家、治理社會主要依靠法律這種普遍、穩定、明確的社會規范,不因為法律之外的社會規則而朝令夕改,不因為領導人的變動而忽興忽廢。這是法治與人治最大的區別。法治重視法的作用,並不否定領導人的作用,而是強調領導人必須在法律范圍中活動﹔並不否定工作中的感情、情意,而是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為情意所困、所累。因此,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培養和提高黨員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的能力,是關系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一項極為關鍵的重要工作。

(一)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其在治國理政中發揮引領示范作用的必然要求。早在1938年10月,毛澤東同志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報告中就曾強調指出:“政治路線確定之后,干部就是決定的因素。”從我國國情和法治建設的推進路徑看,公職人員特別是各級黨員領導干部在建設法治國家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他們不僅是法治活動決策的重要主體,還是法治活動組織實施、執行的重要主體,且他們的言行舉止對於群眾而言具有很強的示范帶頭作用。正如古語所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實踐中,群眾更多地不是從法律條文,而是從身邊黨員干部的法治實踐中感受法律的權威、樹立法律的信仰、確立法治的意識。因此,公職人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以身作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到心中有法、遇事找法、處事用法、敬畏法律,不僅有利於作出合法決策、實施合法舉措,提高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水平,更有利於引領全社會形成在法治框架內行事的共識與合力,帶動全社會守法意識、守法觀念、守法水平的提高。

(二)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加強黨依法執政能力的應有之義。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是科學執政、民主執政的必然途徑。在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礎上,十六大明確提出了堅持依法執政、不斷提高執政能力的要求。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將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作為黨執政的主要經驗之一。習近平同志在今年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進一步強調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依法執政,就是黨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証執法,不斷推進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法制化、規范化。黨要依法執政,必然要求黨員尤其是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將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及時轉化為法律,保証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能夠及時、有效地成為全社會公眾的行為准則﹔ 必然要求黨員尤其是領導干部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行使執政權力,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必然要求黨員尤其是領導干部督促、支持和保証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項工作的開展。

(三)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客觀需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上,厲行法治、依法治國已經成為全黨和全國人民的共識。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多年來的法治建設實踐表明,治國理政方略的根本性轉變,既涉及到國家管理理論及體制機制的轉變,也涉及執政者、從政人員思維方式及行為模式的轉變。依法治國不僅要求黨要依法執政、各級國家機關要依法履職,也必然要求黨員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形成穩定的、普遍的依法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思維模式和行為模式,從而真正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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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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