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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 切實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

吳漢民

2013年10月16日16:28   來源:解放日報

原標題:善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 切實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

深入理解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核心內涵,形成依法治國科學執政的思想共識

適應法治進程的需要,我們黨在不同的時期,對廣大黨員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要“著重提高領導干部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黨的十六大報告強調“尤其要增強公職人員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弘揚法治精神”,黨的十八大報告則首次提出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從增強“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到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內容上由“法制”發展到“法治”,層次上由“觀念”發展到“思維”,領域上由“辦事”擴展為更有針對性的“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四個方面,既一脈相承,又反映出我們黨對黨員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執政能力要求的與時俱進與繼承創新。

(一)理解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內涵,必須准確把握其精神實質。法治強調憲法和法律在治國理政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思維是人們借助價值標准、思維習慣認識事物的思想活動及過程﹔方式是指言行所採用的方法和形式。因此,法治思維,就是以法治的理念、原則、邏輯對所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並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活動與過程﹔法治方式,就是以法治思維為指導,運用法律規則、程序處理各種經濟社會問題的方法、措施和形式。就具體內容而言,法治思維、法治方式不僅表現為對法律規則及法治理念、精神、原則的佔有和掌握,更表現為運用它們認識各種社會現象並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能力﹔不僅表現為法治意識、法治觀念等靜止的思維形態,更表現為一種善用法治、積極推動法治的自覺性和能動性。在依法治國已經被確立為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已經成為治國理政基本方式的背景下,強調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就是要在世界觀、方法論的層次上真正地崇尚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樹立遇事找法的思維方式,養成解決問題用法的高度自覺。其實質,就是黨員及其領導干部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時刻牢記人民授權和職權法定,尊重憲法和法律的尊嚴與權威,遵循法律規則和法律程序,自覺接受法律的監督並承擔法律責任。

(二)理解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必須准確把握其與其他思維、方式的區別。人們如何對待一個事物、分析一種現象、作出一項決定,通常有不同的思考維度及相應的行為方式,每一種思維、方式因其維度不同,帶有自身鮮明的特點。這裡所說的區別,有兩種情況。一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不同於其他思維和方式。首先,法治思維、法治方式不同於人治思維、人治方式。人治思維、人治方式把公共事務管理的良善與否寄托於個別賢人,遇賢則良,遇不賢則廢,而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則重視法律制度的作用甚於重視靠領導人的作用,重視規則的作用甚於隻重視道德教化作用,要求反映社會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上權威,並在全社會得到有效的實施和普遍的遵守,強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其次,法治思維、法治方式不同於人情思維、人情方式。人情思維、人情方式是熟人社會所衍生的一種思維和行為方式,處事辦事以與自己熟不熟、夠不夠朋友為標准,此種思維和行為方式本質上是一種人治思維和人治方式,容易滋生不正常的公關活動,嚴重的則會散發出權錢交易的邪氣﹔再次,法治思維、法治方式也不同於政策思維、政策方式。在通過實施各種政策治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發揮政策優勢時,要有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遵循經人民授權的國家機關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規則認識問題、解決問題。二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高於法律思維和法律方式。法律思維、法律方式注重法條的實體、程序規定,更多強調操作執行層面,而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立意更加深遠,它包含著法律思維、法律方式,要求從治國方略的層面上看待、分析、研判和處置問題,堅持權力合法、目的合法、內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結果合法。此外,實踐中還要注意把握好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與經濟、道德思維和經濟、道德方式的關系。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從經濟維度出發處事辦事時,千萬要有法治的理念,即有法律法規的意識,有民主程序的意識﹔道德與法律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法律是社會行為的底線,是剛性的,道德以民眾的是非善惡判斷為標准,同樣有巨大的約束力。法律與道德剛柔相濟,有利於揚善去惡,有利於將法治與德治結合起來,更好地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理解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必須准確把握兩者之間的關系。法治思維強調思維的定勢,突出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則和邏輯,著眼於思想﹔法治方式強調各種措施、方式、方法的法的規定性,突出法治實踐和行為准則,著眼於行動。就兩者的關系而言,首先,法治思維決定、支配法治方式。具備法治思維,必然會主動運用法治方式治國理政。其二,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維的具體體現。法治思維必然要外化為法治行為處理各種問題,這種外化具體體現為法治方式。其三,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促進。當法治方式的運用不能適應需要時,必須調整法治思維。其四,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對法治的實踐具有作用和反作用的效果。善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自然會促進法治的實踐,反過來,法治的實踐又會激發主動、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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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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