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馬克思主義公民社會理論出發,結合愛德華茲和俞可平的上述觀點,我把公民社會理解為包含社會組織、社會價值和社會場域三個不同向度的社會現象或社會狀態。這種社會現象或狀態普遍存在於現代社會,成為現代國家的基本架構之一,對一個國家的市場體系的發展和政治——行政體系的運作具有重大影響。具體來說,我所定義的公民社會有三個基本向度:其一,公民社會組織,即公民在志願和自主參與基礎上發展形成的普遍的、多樣化的社會組織形態,以及在社會組織發展的各個不同層面所達成的自律、互補、共治並可持續發展的社會組織生態,由此形成區別於現代國家中政治——行政體系和市場體系的公民社會組織體系﹔其二,公民社會價值,即公民在自主參與的各種社會活動中所表達的具有普遍認同的社會價值。其中包括基於自由、獨立和權利意識的公民精神,人們相互間的信任、互助、包容等社會倫理或規范,以及社會的公平、正義、公益等普適價值或公共精神﹔其三,公民社會場域,即公民能夠自由進出、平等交流、表達訴求、協商對話的公共輿論空間或公共領域。這種以公民為主體所形成的社會場域並非一定的物理空間,而是各種觀點得以相互作用的“場”及達成共識並採取集體行動的“域”。公民社會場域具有公共性、開放性、多元性等特征,一方面能夠影響公共權力及政策,另一方面也能制衡專制、強權和資本的壟斷,同時具有豐富社會資本、傳播意識形態、增進文化價值等作用。上述三個向度分別從組織、價值和場域三個方面反映了公民社會。換言之,無論公民社會組織、公民社會價值,還是公民社會場域,都可理解為公民社會,都是公民社會在不同向度上的體現。從另一個視角看,公民社會在三個不同向度上的體現,反映了其總體的發育或成長狀態。同時,這三個向度也是密切聯系和相互作用的。
需要強調的是:公民社會並非只是一個宏觀的總體性范疇,而是有其微觀和宏觀的兩個不同層面。在微觀層面,公民社會基本等同於社會組織,既表現為其內部治理結構與外部結社生態、制度環境等,又表現為體現在這些組織身上的公益宗旨、公益項目及活動,以及不斷積累和擴大的公益資源,還表現為這些組織在參與社區、政府乃至政治領域等公共活動時所具有的影響力、話語權及渠道等。在宏觀層面,公民社會指的是這樣一種狀態:在一個社會中,各種形式的社會組織都能夠得到較為充分的發展,它們作為公民自發和自主的結社形式能較容易地獲得合法性支持,作為公民及其群體的社會表達形式能多渠道地進行溝通、對話、協商和博弈﹔公民及其群體因社會組織的存在而增加社會資本,企業等營利組織因社會組織的存在而富有社會責任,黨和政府等公共部門因社會組織的存在而更加民主、高效,提高問責能力,整個社會因社會組織的存在而富有和諧性、包容性、多樣化和風險承受力。這樣的一種由社會組織的充分發展所帶來的社會狀態,我稱之為公民社會。
實踐中的公民社會
上世紀80-90年代我國理論界就公民社會問題展開討論的一個重要實踐背景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體制的改革及整個社會的轉型,一個基於市場經濟並獨立於國家體系之外的公民社會已初露端倪。近十多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完善,公民自主參與社會經濟事務的積極性不斷高漲,我國城鄉涌現出大量社會組織,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公民社會在實踐中已經興起。從當前看,我國公民社會在實踐中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公民社會組織蓬勃發展。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十多年來,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改革的推進和整個社會轉型,一大批社會組織紛紛成立,活躍在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從數量增長看,目前我國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基金會、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已逾50萬家,這個數量是2000年的3.3倍。而從實際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看,據我的調研估計,我國現有各類社會組織總量約相當於民政部門登記的8-10倍。與數量的巨大增長相對應的是,我國社會組織的整體素質、治理結構、內部管理和規范化程度,比十多年前有了很大改善﹔各類社會組織間形成的網絡體系和結構框架已初步成型﹔盡管管理體制的改革尚未完成,但社會組織發展的制度環境已經發生顯著改善。這一切表明,我國公民社會在組織這一向度上已呈現初步繁榮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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