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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功成:對遲延退休者應有補償

人大教授鄭功成表示延遲退休不應與養老金收支挂鉤,延退時應返還“多繳少拿”部分

2013年09月24日09:41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鄭功成:對遲延退休者應有補償(1)

養老保險繳費增長超GDP

即使GDP增長放慢,工資增長也會快於GDP增長,養老保險繳費的增長將隨工資增長而增長,也會高於GDP增長。

新京報:隨著老齡化社會到來和加速,未來的養老金收支是不是會存在嚴重問題?

鄭功成:我在2007年主持“中國社會保障改革與發展戰略”項目研究時,曾組織過相應的測算,在綜合考慮多種影響因素的條件下,得到的基本結論是2030年前是基金持續結余的時期,而到2030年后會出現年度缺口,但前期的結余足以再支撐10年以上的收支平衡,再往后則需要動用戰略儲備基金,但並不存在巨大風險。

一方面,伴隨人口老齡化的加速發展,養老金的支付規模也會持續擴大,在所有條件不變的情形下,最終當然會出現收不抵支甚至缺口越來越大的局面。

但另一方面,影響養老金收支的因素也必然會發生重大變化。例如,在未來數十年間,我國的勞動生產率必定持續提高,財政收入會持續增長,養老保險費伴隨工資增長也必然會持續增長,退休年齡到2030年可能會發生變化,再加上已經建立的社會保障戰略儲備基金與不斷做實的個人賬戶,以及龐大的國有資產與土地收益可以作為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物質基礎,這些都是有利於維護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長期平衡的因素。

新京報:這些預測是基於中國經濟過去的增速預期?還是考慮了目前經濟增速下行這樣的情況?

鄭功成:這當然和經濟增長的預期具有相關性。此外,我們還有一個基本的判斷,即使GDP增長放慢,工資增長也會快於GDP增長。

收入分配改革的既定方針之一,就是提高勞動者報酬,養老保險繳費的增長將隨工資增長而增長。大的財富分配格局的調整必然帶給養老保險制度持續發展的積極影響。

逐步延遲退休年齡是趨勢

逐步延遲退休年齡的依據不應當是為了減少養老金支出,而應當是人均預期壽命持續延長、受教育年限持續延長和人口結構與勞動力供求關系發生深刻變化。

新京報:在“延遲退休”這個議題上,我看到一些研究者都是從養老金收支角度出發,而你是少見的主要關注“代際公平”的學者,你能解釋一下嗎?

鄭功成:我已經多次闡述過我的基本觀點,這就是通過延遲退休來解決養老金支付難題的看法是本末倒置,即逐步延遲退休年齡的依據不應當是為了減少養老金支出,而應當是人均預期壽命持續延長、受教育年限持續延長和人口結構與勞動力供求關系發生深刻變化,它應當是對人的生命周期、勞動力供求與代際負擔公平進行合理調整的需要。

現階段乃至相當一段時期,我國的養老金並不存在收不抵支的問題,當前局部地區的收支缺口只是全國統一的法定制度安排被地區分割所異化了的不良結果。

從國際經驗來看,養老金收支情況也並不必然構成延遲退休年齡的理由。在這方面最有發言權的國家,無疑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德國。德國採取現收現付財務模式,追求年度收支平衡,迄今已經平穩運行120多年,在人均壽命超過80歲后,2011年還出現年度盈余45億歐元,德國政府決定從2012年將養老保險費率從19.9%(勞資繳費各佔50%)降至19.6%,並繼續提高養老金待遇。同時也決定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延遲退休年齡,即從現行的65歲逐步延長到2029年的67歲。

顯而易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始國並非因養老金缺口而延遲退休年齡,而是以人均預期壽命延長與人口結構變化作為依據,這是維護代際公平的需要。

就我國而言,考慮到人均預期壽命延長與受教育年限逐漸延長的客觀事實,以及勞動力無限供給的時代已成為歷史,逐步延遲退休年齡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但它又不是一個可以即時推進、急劇調整的事項,而是特別需要慎重考量多種因素的綜合影響。

我在2007年主持相關戰略研究時,曾基於壽命、教育、就業及維護代際公平需要提出過一個方案,基本思路是採取小步漸進、女先男后、兼顧特殊的方式,到本世紀40年代爭取實現65歲男女同齡退休,我認為這是較為理性的方案。

因此,延遲退休年齡是一個戰略問題,它主要與現在的年輕人有關,而與老年人或接近退休的人無關。

新京報:現在隻要有人提出“延遲退休年齡”或者“延遲領取養老金”,均會遭到很多人反對,人們認為延遲退休多繳少拿,肯定不合算。你如何看待這一現象?

鄭功成:我已經申明不贊同將延遲退休年齡與養老金收支挂鉤的觀點,但我認為應當允許講這樣的觀點。我們需要的是來自多個視角的理性的、深入的討論,並在討論中尋求更為合理、公正的改革路徑。

我的觀點一直是鮮明的,即不主張以“多繳少支”來損害參保人的利益,而是主張對遲延退休者應當有利益上的補償,即通過提高延遲退休者的養老金待遇來避免其利益受損,這才符合延遲退休只是合理調整人的生命周期、解決未來勞動力供給逐漸偏緊和維護代際負擔公平的取向。

如果政策制定者隻有“多繳少支”的“算計”,其本身就失去了公正。

同時,我也不贊同每一個人都精於算計個人之得失,因為社會保險制度的最大功能是能夠解除生活風險后顧之憂、為所有參保人提供穩定的安全預期,它的最大優勢即是在政府與雇主的分擔下實現參保人之間的互助共濟。

如果每一個都要精確地算計自己的得失,則長壽者、疾患者的風險誰來分擔呢?況且誰也無法算定自己不長壽或者不生病。因此,社會保險實現的是在群體利益最大化中實現個人生活安全利益追求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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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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