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麗輝
稅負公平咋實現?
對部分所得項目綜合征收,家庭贍養人口、住房按揭等支出因素計入抵扣
“我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是,低收入者不繳稅,中等收入者少繳稅,高收入者多繳稅。普稅制或者以直接稅為主,不是我國稅收政策選擇的方向。”日前,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接受本報專訪時明確表示。
樓繼偉指出,下一步個稅的改革方向是,由目前的分類稅制轉向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在對部分所得項目實行綜合計稅的同時,將納稅人家庭負擔,如贍養人口、按揭貸款等情況計入抵扣因素,更體現稅收公平。
“分類稅制最大的優點是征管成本較低,缺點是公平性較差。”張斌說,分類稅制的一個特點,就是“認錢不認人”。在分類稅制下,大部分個稅是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的,不同的所得項目適用不同的稅率,這會造成收入相同的人,由於收入來源不同稅負有較大差異。比如,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到45%的7檔累進稅率,而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40%的累計稅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而且,高收入階層收入來源日益多樣化,除了拿高薪之外,可以出租房產獲得財產租賃收入,還可以投資企業獲得股息紅利等。分類稅制特別不利於對收入多元化的高收入者征管。”張斌認為,目前個稅的征管方式主要是代繳代扣,但像房產租賃、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等交易,如果交易雙方不主動如實進行納稅申報,征管的難度較大。
此外,由於分類稅制主要根據收入來源進行扣繳,不需要將各種收入項目按納稅人進行匯總,因此在分類稅制下,難以按家庭征收,根據不同納稅人的實際生活負擔進行差別扣除的難度也比較大。
“一個公平的個稅稅制,應當是以‘人’為中心,而不是以‘錢’為中心。”張斌表示,一個人的收入無論是什麼渠道來源,應當在一定的范圍內進行歸集,再根據收入水平適用一個綜合稅率表。而且以“人”為中心,也更容易考慮不同納稅人的實際生活負擔,讓稅制更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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