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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謠言轉發超500次 可構成誹謗罪

2013年09月10日08:28   來源:京華時報

原標題:網絡謠言轉發超500次 可構成誹謗罪

  □焦點3

  發真實信息勒索他人可以認定敲詐勒索罪

  ■司法解釋

  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解讀

  即使消息真實“要錢就追責”

  針對在網絡上通過“發帖”或者“刪帖”的形式,威脅要挾他人索取財物的,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規定。

  孫軍工表示,不管是“發帖型”還是“刪帖型”,這兩種手段,實質上都是借助信息網絡,主動對被害人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進而索取公私財物,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他還強調,這條規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虛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為人威脅將要在信息網絡上發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但隻要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以發布、刪除該負面信息為由勒索公私財物的,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為,《解釋》是在刑法規定的框架內總結、提煉了以往司法實務的經驗。

  ■案例

  被告人靠收“刪帖費”斂財

  外地一犯罪團伙專門利用論壇炒作、攻擊當地公務員、教師等人,待當事人求刪帖時,順便敲詐一筆。2009年以來,已得手十幾萬元,連某鎮委書記也成了受害者,兩次求刪帖竟被敲詐7000元。

  去年7月20日,三名被告人因構成敲詐勒索罪分別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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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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