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2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警方可以直接插手
■司法解釋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解讀
合理適度擴張公訴范圍
《解釋》明確了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將刑法中“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認定問題進行了列舉和細化。孫軍工表示,按照刑法規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都屬於“告訴才處理”(需要被害人起訴)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將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說:“考慮到網絡誹謗行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對於誹謗案件的公訴范圍仍然過度限制,勢必使得公民個人舉証不能,因而無法充分保障自身權益,也無法實現社會秩序的良性維持。”
林維認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訴訟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必須考慮到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行為,合理適度地擴張公訴范圍,完善信息網絡誹謗案件自訴轉公訴的銜接機制,通過刑事偵查、起訴、審判,及時對此類犯罪加以懲處,實現公民權利的充分保障和社會秩序、國家利益的維護。
《解釋》對該問題作出了適當的規定,既保証了公民個人權利的自我行使,同時也保証國家刑事司法權的適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權能夠作為最后的保障適時介入,維持信息網絡秩序的健康發展。”林維說。
□焦點
網上傳謠起哄鬧事可追究尋舋滋事罪
■司法解釋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解讀
網絡空間屬於公共空間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舋滋事罪。解釋結合信息網絡的“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舋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孫軍工表示,網絡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信息網絡與人們的現實生活已經融為一體,密不可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起哄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應以尋舋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指出,盡管在網絡空間“起哄鬧事”行為沒有造成網絡上“公共場所秩序”的混亂,但是造成現實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危害更大,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秩序”的要求。
■案例
“秦火火”罪名為尋舋滋事
日前,秦志暉(網名“秦火火”)、楊秀宇(網名“立二拆四”)被北京警方抓獲,其中一項罪名便是尋舋滋事。
警方在調查中發現,秦、楊等人先后策劃、制造了一系列網絡熱點事件,吸引粉絲,使自己迅速成為網絡名人。如“7·23”動車事故發生后,故意編造、散布中國政府花兩億元天價賠償外籍旅客的謠言,兩個小時就被轉發1.2萬次,挑動民眾對政府的不滿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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